《滁州理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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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理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滁州理想 (略) 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滁州理想 (略) 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 (略) 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启动区,占地约153亩

三、建设单位

滁州理想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启动区,占地约153亩,总投资6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65万元。本项目为电镀中心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中心、化学品供应中心、集中供热中心、危废暂存中心及其他公辅设施,其中污水处理中心电镀污水处理规模为5000m3/d,集中供热中心建设1台6t/h、1台8t/h天然气锅炉。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中心水解酸化池、生化池等产生异味的池体加盖密闭,污泥脱水间密闭,臭气收集后集中采用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处理后经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整体密闭换风收集存储危废产生的异味气体,废气负压收集后经“二级碱喷淋+除湿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集中供热中心两台天然气锅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5m高的(DA003)排气筒合并排放。

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关于印发< (略) 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执行;厂界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二级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运营期电镀中心企业产生的废水分为含氰废水、含镍废水、化学镍废水、含铜废水、含铬废水、前处理废水、综合废水和混排废水共8类,各企业工艺废水根据废水种类分别进入污水处理中心相应的废水系统进行预处理,然后排入污水处理中心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所 (略) 际毗邻区南谯片区工业专业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厂区废水常规因子排放执行下游污水厂接管标准,特征因子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相关标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水处理污泥废化学品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滁州理想 (略) 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滁州理想 (略) 清流河下游周边工业集中电镀中心绿岛一期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 (略) 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启动区,占地约153亩

三、建设单位

滁州理想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南谯片区启动区,占地约153亩,总投资6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65万元。本项目为电镀中心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中心、化学品供应中心、集中供热中心、危废暂存中心及其他公辅设施,其中污水处理中心电镀污水处理规模为5000m3/d,集中供热中心建设1台6t/h、1台8t/h天然气锅炉。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中心水解酸化池、生化池等产生异味的池体加盖密闭,污泥脱水间密闭,臭气收集后集中采用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处理后经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整体密闭换风收集存储危废产生的异味气体,废气负压收集后经“二级碱喷淋+除湿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集中供热中心两台天然气锅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5m高的(DA003)排气筒合并排放。

恶臭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关于印发< (略) 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要求执行;厂界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二级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运营期电镀中心企业产生的废水分为含氰废水、含镍废水、化学镍废水、含铜废水、含铬废水、前处理废水、综合废水和混排废水共8类,各企业工艺废水根据废水种类分别进入污水处理中心相应的废水系统进行预处理,然后排入污水处理中心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所 (略) 际毗邻区南谯片区工业专业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厂区废水常规因子排放执行下游污水厂接管标准,特征因子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相关标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水处理污泥废化学品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略) 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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