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双岭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市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双岭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1、地块概况
市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略) 地块) (略) 兰 (略) 与蒙山大道交汇东南,东邻政府储备地, (略) ,西至蒙山高架绿化带, (略) 防护绿带。 (略) 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略) 地块)勘测定界图(3886.776-*.306),该地块占地面积*平方米(24.6亩),其中包括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庄村*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3187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8.*°、N:35.*°。用地性质调整为体育用地(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山东星石 (略) 委托, (略) 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2、报告结论
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快检设备检测。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了20个表层土快检点位(S1~S20)、地块外设置1个表层土对照点位S0,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情况。根据本地块调查的土壤现场快速检测数据,地块内20个点位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铬及有机物的浓度快速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数据比对,无显著差距,处于同一浓度水平。我单位认为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调查地块有污染风险的污染源,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委托/编制单位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山东星石 (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略)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三、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费县费城街道委托我单位( (略) )对临沂军创医药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识别、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途径,从而制定调查采样方案,进行采样分析等,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并且编制了本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现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1、地块概况
市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略) 地块) (略) 兰 (略) 与蒙山大道交汇东南,东邻政府储备地, (略) ,西至蒙山高架绿化带, (略) 防护绿带。 (略) 区小地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略) 地块)勘测定界图(3886.776-*.306),该地块占地面积*平方米(24.6亩),其中包括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庄村*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3187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8.*°、N:35.*°。用地性质调整为体育用地(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山东星石 (略) 委托, (略) 对该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2、报告结论
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快检设备检测。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了20个表层土快检点位(S1~S20)、地块外设置1个表层土对照点位S0,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辅助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情况。根据本地块调查的土壤现场快速检测数据,地块内20个点位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铬及有机物的浓度快速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数据比对,无显著差距,处于同一浓度水平。我单位认为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调查地块有污染风险的污染源,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委托/编制单位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山东星石 (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略)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三、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费县费城街道委托我单位( (略) )对临沂军创医药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识别、判断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途径,从而制定调查采样方案,进行采样分析等,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并且编制了本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现予以公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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