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5月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 (略) 超级晶体纤维及制品扩产改造项目等6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山 (略) 超级晶体纤维及制品扩产改造项目 | 沂源化工产 (略) (略) 东南侧山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在现有2#生产车间和3#生产车间内建设1条300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新增氧化铝纤维毯产能300t/a。 | (一)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等,其中设备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站“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为铝溶胶制备废气、热处理废气,其中铝溶胶制备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氯化氢,密闭管道收集进入现有水吸收塔处理后,经现有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NOx、VOCs,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新建“三级碱吸收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现有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铝粉解包、搬运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铝溶胶母液配制釜法兰链接处等“跑、冒、滴、漏”产生的氯化氢,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量。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原料包装物、切割边角料、不合格品、污水站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纺丝隔间废滤袋、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过滤介质、废保温材料,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蒸发废盐为疑似危废,在属性未确定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转移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污水站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2 | 山 (略) 年产5000吨超级晶体纤维毯产业化建设项目 | 沂源化工产 (略) (略) 交叉口西南侧,山 (略) 新建厂区内 | 山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1#纤维毯车间、母液车间、铝粉仓库、五金仓库、机修车间、污水站、危废暂存间等建筑物,建设4条416.7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年产氧化铝纤维毯1666.7t/a;二期建设2#纤维毯车间,建设8条416.7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年产氧化铝纤维毯3333.3t/a;项目完全建成后,全厂氧化铝纤维毯产能达到5000t/a。 | (一)项目废水主要为碱洗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等,其中碱洗塔排水经MVR预处理后,MVR污凝水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站“调节+絮凝沉淀+A/O”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为铝溶胶制备废气、热处理废气、污水站废气,其中铝溶胶制备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氯化氢,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水吸收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热处理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NOx、VOCs,密闭管道收集进入“三级碱吸收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P2、P3排放;污水站废气污染物为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收集进入“一级碱吸收塔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每4条生产线共用1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每2条生产线共用1套热处理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4条生产线,建设1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和1根15m高P1排气筒,建设2套热处理治理措施和2根25m高P2、P3排气筒;二期工程建设8条生产线,建设2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和2根15m高P5、P6排气筒,建设4套热处理治理措施和4根25m高P7~P10排气筒;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和排气筒P4在一期建设。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铝粉解包、搬运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铝溶胶母液配制釜法兰链接处等“跑、冒、滴、漏”产生的氯化氢,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量。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原料包装物、切割边角料、不合格品、污水站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纺丝隔间废滤袋、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过滤介质、废保温材料,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MVR废盐为疑似危废,在属性未确定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转移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污水站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3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淄川区昆仑镇淄博 (略) 现有厂区内 | 淄博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启动现有1×600t/d备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对厂区3套焚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焚烧炉进料系统由双轴螺旋铰刀给料改为滚筒给料,焚烧炉燃烧系统增加预燃床,炉膛增加一层二次风燃烧搅动配风(总配风量不变),增加阿里云燃烧自动化控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技改完成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800t/d,在生活垃圾不足时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最大掺烧比例为20%(360t/d)。 | (一)项目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水站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初期雨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等。 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500m3/d污水站(采用预处理+UASB+A/O-MBR膜系统+DTRO+MVR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循环水站排水、软化水站排水一并排入淄 (略) 集中处理;项目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淄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焚烧炉废气、渣罐及灰罐废气。 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脱硝+炉内喷钙+CFB循环流化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根120m高的3管集束烟囱排放(DA001、DA002、DA003);渣罐废气经罐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灰罐废气经罐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5)。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逃逸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中SNCR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灰罐及渣罐废气颗粒物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垃圾卸料、储存、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气体,石灰料仓、煤仓间、飞灰稳定化处理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项目在卸料大厅进、出口处设电动卷帘门和空气幕,以防臭气外逸; (略) 布设植物除臭喷淋系统;垃圾仓设置为全密封,垃圾仓上方靠焚烧炉一侧设有一、二次风吸风口,抽吸垃圾仓内臭气,作为锅炉助燃空气;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对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加盖全封闭,臭气经收集后与垃圾仓臭气混合后一并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厂区石灰料仓、煤仓间、飞灰稳定化环节均设置布袋除尘器。 采取前述治理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焚烧炉渣、废金属料、废包装物、废布袋(石灰、煤仓、渣罐布袋除尘器)、废反渗透膜(脱盐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厂区焚烧炉焚烧,炉渣及废金属料外运进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焚烧炉飞灰、废布袋(焚烧炉烟气、灰罐及飞灰稳定化布袋除尘器)、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分析化验废物、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等,其中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送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4 | 特种含氟精细化学品中试项目 | 桓台县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山东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东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R227车间(拆除车间内已建停产的七氟*烷生产装置)及现有闲置车间,建设高端含氟电解液添加剂(二氟双草酸磷酸锂)装置、低蒸发损失长寿命氟素基础油(全氟聚醚)装置,购置预处理釜、成盐釜、析晶釜、三合一干燥器、聚合釜、萃取釜、蒸发釜、分离脱挥釜、吸附过滤器、蒸馏设备、深冷制冷机、缓冲槽、硅胶器等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65台(套)。本项目规模为40吨/年二氟双草酸磷酸锂,2吨/年全氟聚醚。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碱洗后静置分层废水、水解废水、碱洗废水、树脂脱附静置分层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排污水等。 依托现有1套20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00m3/d 三效蒸发冷凝水处理装置、1座1800m3/d废水综合回收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废水综合回收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不能回用部分与循环排污水一起排入淄博 (略) 。 本项目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HG/T *-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要求和表2要求;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淄博 (略) 进水水质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工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①二氟双草酸磷酸锂装置废气经“两级碱洗+树脂吸脱附”处理后通过33m排气筒P1排放。 ②全氟聚醚装置废气经“两级水解+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③危废暂存间废气、三效蒸发不凝气经密闭管道送至“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62排放。 中试装置排气筒P1中二氯*烷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中试装置排气筒P2中*腈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氟化氢的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6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中试装置区、危废间的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包括VOCs(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中试装置产生的废硅胶、蒸发冷凝液、分离脱挥冷凝液、蒸馏冷凝液、废溶剂等,废气处理装置产生静置分层废液、废溶剂、废活性炭及废树脂,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化验室废弃物、废包装、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废盐;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5 | 山东华 (略) 含氟化学品中试项目 | 位于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一座3000m2含氟化学品中试车间,包括:氟化液装置2套、常温固化氟碳树脂装置1套、全氟聚醚油装置1套、聚三氟氯*烯装置1套,主要设备为反应釜、精馏塔、压缩机、造粒机等设备189台(套)。中试规模为::年产500吨氟化液(三氟*基六氟*基醚130吨/年、三氟*基四氟*基醚100吨/年、六氟*烯低聚物200吨/年、九氟*基*醚20吨/年、全氟己酮50吨/年)、100吨常温固化氟碳树脂、30吨全氟聚醚油、100吨聚三氟氯*烯。九氟*基*醚经氧化反应产生的碳酰氟,不经储存,现制现用,直接进入下一步反应器反应。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水洗废水、碱洗废水)、焚烧装置废气处理废水(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真空机组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拟建项目新建1套蒸盐装置,另外,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500m3/d 2#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在建1座5000m3/d中水站进行处理。 拟建项目排水满足淄博 (略) 接管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及表3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3416.3-2018)表2标准要求。 (二)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 各装置工艺废气、焚烧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三氟*基六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冷冻除水废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2)三氟*基四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干燥废气、产品精馏不凝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粗品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3)六氟*烯低聚物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冷冻除水废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4)九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闪蒸不凝气、减压蒸馏不凝气、碱洗废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②加成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经新建“碱吸收”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5)全氟己酮中试装置:暂存废气、精馏不凝气、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干燥废气、过滤废气、解析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6)全氟聚醚油中试装置: ①封端反应不凝气、纯化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②蒸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7)聚三氟氯*烯中试装置: ①洗涤废气、压滤废气、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破碎废气、造粒废气、热处理废气、冷却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聚合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8)树脂类中试装置DS-P和DS-W及DS-304中试装置:浓缩不凝气、乳化废气、减压精馏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9)现有焚烧炉产生的焚烧烟气:经“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由现有45m排气筒DA021排放; (10)蒸盐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11)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现有的“碱洗+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 新建排气筒P1中的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腈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氟化氢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其中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P)、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W)、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304)、聚三氟氯*烯等为树脂类产品,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5),树脂类产品需满足0.5kg/t产品的基准VOCs排放量的要求。 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HCl、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2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腈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蒸盐装置不凝气、两效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DA004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腈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装置区等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泄漏的VOCs、氟化氢及颗粒物等。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界监控浓度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氟化氢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中试装置产生的前馏分、精馏残液、废分子筛、滤渣、废冷凝液、精馏釜残、废滤芯、蒸馏废液、含盐废液、后馏分、废溶剂、废硅胶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器收尘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弃物;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 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6 | 山东华 (略) 年产220吨含氟精细化学品中试项目 | 位于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中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占地总面积1132平方米,无新增征地,在现有厂内进行建设,无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建设年产200吨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年产20吨*氧基五氟环三磷腈(电池材料)中试装置,主要包括均质机、乳化釜、聚合反应釜、管道乳化机、过滤器、减蒸釜、搅拌釜、精馏塔、冷凝器、罗茨真空机组、合成釜、离心机、干燥机、精密过滤器等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126台(套)。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水洗废水、碱洗废水)、焚烧炉废气处理废水(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中试项目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500m3/d 2#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在建1座5000m3/d中水站进行处理进行处理。 中试项目排水须满足淄博 (略) 接管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3416.3-2018)表2标准要求。 (二)拟建中试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焚烧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等。(1)*氧基五氟环三磷腈中试装置废气及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产生的乳化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2)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泄压废气经现有焚烧炉及焚烧烟气处理设施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由现有45m排气筒DA021排放。 (3)两效蒸发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4)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碱洗+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 新建排气筒P1废气中的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排放限值标准;氟化氢、氯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 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NOx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HCl、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2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两效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DA004)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中试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泄漏的VOCs、氟化氢等。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氟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中试装置产生的干燥釜残、高沸物、分离废液、过滤固相、前馏分、釜底物、废分子筛、废过滤介质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器收尘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两效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弃物;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 (略) 超级晶体纤维及制品扩产改造项目等6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 (略) 119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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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山 (略) 超级晶体纤维及制品扩产改造项目 | 沂源化工产 (略) (略) 东南侧山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在现有2#生产车间和3#生产车间内建设1条300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新增氧化铝纤维毯产能300t/a。 | (一)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等,其中设备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站“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为铝溶胶制备废气、热处理废气,其中铝溶胶制备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氯化氢,密闭管道收集进入现有水吸收塔处理后,经现有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热处理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NOx、VOCs,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新建“三级碱吸收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现有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铝粉解包、搬运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铝溶胶母液配制釜法兰链接处等“跑、冒、滴、漏”产生的氯化氢,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量。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原料包装物、切割边角料、不合格品、污水站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纺丝隔间废滤袋、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过滤介质、废保温材料,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蒸发废盐为疑似危废,在属性未确定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转移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污水站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2 | 山 (略) 年产5000吨超级晶体纤维毯产业化建设项目 | 沂源化工产 (略) (略) 交叉口西南侧,山 (略) 新建厂区内 | 山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1#纤维毯车间、母液车间、铝粉仓库、五金仓库、机修车间、污水站、危废暂存间等建筑物,建设4条416.7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年产氧化铝纤维毯1666.7t/a;二期建设2#纤维毯车间,建设8条416.7t/a氧化铝纤维毯生产线,年产氧化铝纤维毯3333.3t/a;项目完全建成后,全厂氧化铝纤维毯产能达到5000t/a。 | (一)项目废水主要为碱洗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等,其中碱洗塔排水经MVR预处理后,MVR污凝水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站“调节+絮凝沉淀+A/O”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为铝溶胶制备废气、热处理废气、污水站废气,其中铝溶胶制备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和氯化氢,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水吸收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热处理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NOx、VOCs,密闭管道收集进入“三级碱吸收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P2、P3排放;污水站废气污染物为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经密闭收集进入“一级碱吸收塔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每4条生产线共用1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每2条生产线共用1套热处理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4条生产线,建设1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和1根15m高P1排气筒,建设2套热处理治理措施和2根25m高P2、P3排气筒;二期工程建设8条生产线,建设2套铝溶胶制备废气治理措施和2根15m高P5、P6排气筒,建设4套热处理治理措施和4根25m高P7~P10排气筒;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和排气筒P4在一期建设。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铝粉解包、搬运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铝溶胶母液配制釜法兰链接处等“跑、冒、滴、漏”产生的氯化氢,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量。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原料包装物、切割边角料、不合格品、污水站污泥,属于一般固废,外卖综合利用;纺丝隔间废滤袋、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过滤介质、废保温材料,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MVR废盐为疑似危废,在属性未确定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转移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污水站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3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改造项目 | (略) 淄川区昆仑镇淄博 (略) 现有厂区内 | 淄博 (略) | 山东海 (略)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启动现有1×600t/d备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对厂区3套焚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焚烧炉进料系统由双轴螺旋铰刀给料改为滚筒给料,焚烧炉燃烧系统增加预燃床,炉膛增加一层二次风燃烧搅动配风(总配风量不变),增加阿里云燃烧自动化控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技改完成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800t/d,在生活垃圾不足时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最大掺烧比例为20%(360t/d)。 | (一)项目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水站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初期雨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等。 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500m3/d污水站(采用预处理+UASB+A/O-MBR膜系统+DTRO+MVR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与循环水站排水、软化水站排水一并排入淄 (略) 集中处理;项目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淄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焚烧炉废气、渣罐及灰罐废气。 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脱硝+炉内喷钙+CFB循环流化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根120m高的3管集束烟囱排放(DA001、DA002、DA003);渣罐废气经罐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灰罐废气经罐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5)。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逃逸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中SNCR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灰罐及渣罐废气颗粒物可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垃圾卸料、储存、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气体,石灰料仓、煤仓间、飞灰稳定化处理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项目在卸料大厅进、出口处设电动卷帘门和空气幕,以防臭气外逸; (略) 布设植物除臭喷淋系统;垃圾仓设置为全密封,垃圾仓上方靠焚烧炉一侧设有一、二次风吸风口,抽吸垃圾仓内臭气,作为锅炉助燃空气;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对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加盖全封闭,臭气经收集后与垃圾仓臭气混合后一并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厂区石灰料仓、煤仓间、飞灰稳定化环节均设置布袋除尘器。 采取前述治理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焚烧炉渣、废金属料、废包装物、废布袋(石灰、煤仓、渣罐布袋除尘器)、废反渗透膜(脱盐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污泥及生活垃圾送厂区焚烧炉焚烧,炉渣及废金属料外运进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焚烧炉飞灰、废布袋(焚烧炉烟气、灰罐及飞灰稳定化布袋除尘器)、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分析化验废物、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等,其中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送淄川区第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其他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地下水环境》(*)等要求,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4 | 特种含氟精细化学品中试项目 | 桓台县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山东东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东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R227车间(拆除车间内已建停产的七氟*烷生产装置)及现有闲置车间,建设高端含氟电解液添加剂(二氟双草酸磷酸锂)装置、低蒸发损失长寿命氟素基础油(全氟聚醚)装置,购置预处理釜、成盐釜、析晶釜、三合一干燥器、聚合釜、萃取釜、蒸发釜、分离脱挥釜、吸附过滤器、蒸馏设备、深冷制冷机、缓冲槽、硅胶器等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65台(套)。本项目规模为40吨/年二氟双草酸磷酸锂,2吨/年全氟聚醚。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碱洗后静置分层废水、水解废水、碱洗废水、树脂脱附静置分层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排污水等。 依托现有1套20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00m3/d 三效蒸发冷凝水处理装置、1座1800m3/d废水综合回收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预处理+废水综合回收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不能回用部分与循环排污水一起排入淄博 (略) 。 本项目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HG/T *-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要求和表2要求;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淄博 (略) 进水水质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工艺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 ①二氟双草酸磷酸锂装置废气经“两级碱洗+树脂吸脱附”处理后通过33m排气筒P1排放。 ②全氟聚醚装置废气经“两级水解+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③危废暂存间废气、三效蒸发不凝气经密闭管道送至“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62排放。 中试装置排气筒P1中二氯*烷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中试装置排气筒P2中*腈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氟化氢的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6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和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中试装置区、危废间的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包括VOCs(以非*烷总烃计)、氯化氢。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中试装置产生的废硅胶、蒸发冷凝液、分离脱挥冷凝液、蒸馏冷凝液、废溶剂等,废气处理装置产生静置分层废液、废溶剂、废活性炭及废树脂,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化验室废弃物、废包装、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废盐;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5 | 山东华 (略) 含氟化学品中试项目 | 位于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一座3000m2含氟化学品中试车间,包括:氟化液装置2套、常温固化氟碳树脂装置1套、全氟聚醚油装置1套、聚三氟氯*烯装置1套,主要设备为反应釜、精馏塔、压缩机、造粒机等设备189台(套)。中试规模为::年产500吨氟化液(三氟*基六氟*基醚130吨/年、三氟*基四氟*基醚100吨/年、六氟*烯低聚物200吨/年、九氟*基*醚20吨/年、全氟己酮50吨/年)、100吨常温固化氟碳树脂、30吨全氟聚醚油、100吨聚三氟氯*烯。九氟*基*醚经氧化反应产生的碳酰氟,不经储存,现制现用,直接进入下一步反应器反应。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水洗废水、碱洗废水)、焚烧装置废气处理废水(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真空机组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 拟建项目新建1套蒸盐装置,另外,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500m3/d 2#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在建1座5000m3/d中水站进行处理。 拟建项目排水满足淄博 (略) 接管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及表3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3416.3-2018)表2标准要求。 (二)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 各装置工艺废气、焚烧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三氟*基六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冷冻除水废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2)三氟*基四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干燥废气、产品精馏不凝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粗品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3)六氟*烯低聚物中试装置: ①水洗分层废气、冷冻除水废气、过滤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精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4)九氟*基*醚中试装置: ①闪蒸不凝气、减压蒸馏不凝气、碱洗废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②加成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经新建“碱吸收”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5)全氟己酮中试装置:暂存废气、精馏不凝气、水洗分层废气、碱洗分层废气、干燥废气、过滤废气、解析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6)全氟聚醚油中试装置: ①封端反应不凝气、纯化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②蒸馏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7)聚三氟氯*烯中试装置: ①洗涤废气、压滤废气、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破碎废气、造粒废气、热处理废气、冷却废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②聚合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焚烧炉系统进行处理; (8)树脂类中试装置DS-P和DS-W及DS-304中试装置:浓缩不凝气、乳化废气、减压精馏不凝气、精馏不凝气等经新建“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9)现有焚烧炉产生的焚烧烟气:经“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由现有45m排气筒DA021排放; (10)蒸盐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的“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11)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现有的“碱洗+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 新建排气筒P1中的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腈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氟化氢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其中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P)、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W)、常温固化氟碳树脂(DS-304)、聚三氟氯*烯等为树脂类产品,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5),树脂类产品需满足0.5kg/t产品的基准VOCs排放量的要求。 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HCl、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2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腈的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蒸盐装置不凝气、两效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DA004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腈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装置区等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泄漏的VOCs、氟化氢及颗粒物等。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界监控浓度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氟化氢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中试装置产生的前馏分、精馏残液、废分子筛、滤渣、废冷凝液、精馏釜残、废滤芯、蒸馏废液、含盐废液、后馏分、废溶剂、废硅胶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器收尘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弃物;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 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6 | 山东华 (略) 年产220吨含氟精细化学品中试项目 | 位于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中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占地总面积1132平方米,无新增征地,在现有厂内进行建设,无新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建设年产200吨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年产20吨*氧基五氟环三磷腈(电池材料)中试装置,主要包括均质机、乳化釜、聚合反应釜、管道乳化机、过滤器、减蒸釜、搅拌釜、精馏塔、冷凝器、罗茨真空机组、合成釜、离心机、干燥机、精密过滤器等主要生产及配套设备126台(套)。 | (一)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废气预处理系统废水(水洗废水、碱洗废水)、焚烧炉废气处理废水(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中试项目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3500m3/d 2#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在建1座5000m3/d中水站进行处理进行处理。 中试项目排水须满足淄博 (略) 接管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标准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3416.3-2018)表2标准要求。 (二)拟建中试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废气、焚烧炉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等。(1)*氧基五氟环三磷腈中试装置废气及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产生的乳化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m排气筒P1排放; (2)氟化*烯酸酯共聚物中试装置泄压废气经现有焚烧炉及焚烧烟气处理设施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由现有45m排气筒DA021排放。 (3)两效蒸发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4)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碱洗+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 新建排气筒P1废气中的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排放限值标准;氟化氢、氯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要求。 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NOx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HCl、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限值;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危废暂存间排气筒(DA022)中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II时段、表2排放限值标准。 两效装置不凝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DA004)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中试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泄漏的VOCs、氟化氢等。无组织废气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全面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氟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中试装置产生的干燥釜残、高沸物、分离废液、过滤固相、前馏分、釜底物、废分子筛、废过滤介质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器收尘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两效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弃物;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该项目建成后,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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