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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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

(略) (略) (略) 2号

昆山 (略)

江苏 (略)

总投资*元,实施昆山 (略)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年生产汽车配件*件

1.该项目实施后1号车间电泳线工艺废水(磷化后)经新增的含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磷化后工艺用水,不外排;退漆线废水、1号车间电泳线工艺废水(磷化前)、喷淋塔废水,经现有废水处理站及中水回用设施处理后,接管至昆山 (略) 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烘干废气经一套水喷淋+纤维过滤棉+光催化氧化1+光催化氧化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退漆线废气经一套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热水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新增的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喷砂机自带布袋吸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烘干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退漆废气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1标准。热水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烘干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颗粒物、硫酸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

(略) (略) (略) 2号

昆山 (略)

江苏 (略)

总投资*元,实施昆山 (略) 汽车配件生产项目,年生产汽车配件*件

1.该项目实施后1号车间电泳线工艺废水(磷化后)经新增的含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磷化后工艺用水,不外排;退漆线废水、1号车间电泳线工艺废水(磷化前)、喷淋塔废水,经现有废水处理站及中水回用设施处理后,接管至昆山 (略) 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烘干废气经一套水喷淋+纤维过滤棉+光催化氧化1+光催化氧化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退漆线废气经一套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热水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新增的1根15m高排气筒(P3)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喷砂机自带布袋吸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烘干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退漆废气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1标准。热水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烘干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颗粒物、硫酸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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