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禾大爱伯馨广州香精香料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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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禾大爱伯馨广州香精香料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新建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06日至 2024年05月1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新建工厂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项目概况

一、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大道南侧(*A*地块及*A2104 地块)。项目占地面积*.71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香精香料,年产规模为香精*吨、植物提取液7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5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和反渗透系统冲洗废水、冷却系统更换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品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为主),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研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臭气、氨、有机废气为主),其中臭气浓度和氨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备用发电机尾气(主要为SO2、NOX、烟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新建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06日至 2024年05月1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新建工厂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项目概况

一、禾大爱伯馨(广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大道南侧(*A*地块及*A2104 地块)。项目占地面积*.71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香精香料,年产规模为香精*吨、植物提取液700吨。项目员工人数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5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和反渗透系统冲洗废水、冷却系统更换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品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为主),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研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臭气、氨、有机废气为主),其中臭气浓度和氨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备用发电机尾气(主要为SO2、NOX、烟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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