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分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分公司
四川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波):
(略) 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一案期间,因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船塘镇三河村白水 (略) 硬化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8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三、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以及 (略) 、最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四川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波):
(略) 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一案期间,因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船塘镇三河村白水 (略) 硬化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8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三、拖欠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以及 (略) 、最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9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二、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张宗军等6名劳动者自2022年6月8日至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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