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120万米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项目和年产2.4万米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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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120万米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项目和年产2.4万米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7日—5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

传真:0429-*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米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项目和年产2.*米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葫环审〔2024〕13号

2024-05-07

  • 附件: 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和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7日—5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

    传真:0429-*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米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项目和年产2.*米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葫环审〔2024〕13号

    2024-05-07

  • 附件: 关于辽宁恒稳桩业厂区建设项目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和水泥下水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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