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征求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二、联系方式:船山 (略) 199号;联系人:何伟, *;电子邮箱:*@*q.com。
附件: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在占用耕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区级财政。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 (略)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 (略) 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等支出。
(三)征管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核查、管理等业务性支出。
(四)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征求时间: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二、联系方式:船山 (略) 199号;联系人:何伟, *;电子邮箱:*@*q.com。
附件: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
(略) 船山区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在占用耕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区级财政。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 (略)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和征管业务支出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 (略) 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等支出。
(三)征管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核查、管理等业务性支出。
(四)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自然资源相关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