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二小建设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吴政通字〔2024〕20号
吴忠市利通区金积二小建设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吴政通字〔2024〕20号
为进一步推进金积镇经济发达镇建设,完善镇区教育基础设施,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能力提升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教财发〔2021〕3号), (略) 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利通区金积第二小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吴利发改审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文件标准, (略) 利通区金积二小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略) 利通区金积二小项目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开展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扩建,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略)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原金积二小西墙,西至学校西侧红线,南至金积二小南围墙,北至教育巷范围内的所有地上构筑物。
(二)被征收人。涉及收 (略) 利通区金积镇西门村、梨花桥村、金丰社区部分城镇居民12户,征收土地约为4亩,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地上构筑物面积1887.94平方米(其中:安置返还面积1528.14平方米,货币补偿面积359.8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自该片区国有土地公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认定
(一)有房屋产权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由被征收户提供房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无产权证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实际居住房屋进行调查、勘验、测量,依据测绘认定安置面积。其它杂房、煤房、厕所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安置面积内,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房屋结算方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涉及被征收住户均采取实物安置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住户给予现房安置补偿,全部安置在已建成金积镇新镇区金积八期棚户区。
(二)房屋计算方法。
1.拆迁安置面积返还新建楼房上楼系数:严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规定,一楼0.98,二楼1.02,三楼1.06,四楼1.04,五楼1,六楼0.9。
2.安置房屋结算方式。该片区原拆迁安置房屋面积系数为1.0。原系数除以拆迁户选定的新房楼层系数后,即为最终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3.实际安置房屋大于拆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照新安 (略) 场评估价格收取;小于拆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按照2100元予以返还拆迁户。
六、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文件标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存入房屋征收补偿专户内,专款专用, (略)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兑付补偿资金,均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七、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
1.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文件标准,根据住户权属登记面积或房屋测绘返还住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搬家费。
2.附属用房(杂房、煤房、厕所、地窖等):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文件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3.凡持有残疾证和低保户的住户,按照《 (略) 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凡是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每户给予搬迁奖励*元,超过公告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5.给予每户6个月过渡费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人口按照户口簿登记人口计算。
6.其他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以协议为准。
八、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略) 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 (略) 强制执行。 (略) 强制执行的,不给予房屋征收奖励。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暖气等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由户主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
2.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
3.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接管。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为进一步推进金积镇经济发达镇建设,完善镇区教育基础设施,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能力提升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教财发〔2021〕3号), (略) 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利通区金积第二小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吴利发改审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文件标准, (略) 利通区金积二小项目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略) 利通区金积二小项目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开展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扩建,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略) 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原金积二小西墙,西至学校西侧红线,南至金积二小南围墙,北至教育巷范围内的所有地上构筑物。
(二)被征收人。涉及收 (略) 利通区金积镇西门村、梨花桥村、金丰社区部分城镇居民12户,征收土地约为4亩,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地上构筑物面积1887.94平方米(其中:安置返还面积1528.14平方米,货币补偿面积359.8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自该片区国有土地公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及面积认定
(一)有房屋产权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由被征收户提供房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无产权证的房屋。由征收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实际居住房屋进行调查、勘验、测量,依据测绘认定安置面积。其它杂房、煤房、厕所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安置面积内,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房屋结算方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涉及被征收住户均采取实物安置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住户给予现房安置补偿,全部安置在已建成金积镇新镇区金积八期棚户区。
(二)房屋计算方法。
1.拆迁安置面积返还新建楼房上楼系数:严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规定,一楼0.98,二楼1.02,三楼1.06,四楼1.04,五楼1,六楼0.9。
2.安置房屋结算方式。该片区原拆迁安置房屋面积系数为1.0。原系数除以拆迁户选定的新房楼层系数后,即为最终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3.实际安置房屋大于拆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照新安 (略) 场评估价格收取;小于拆迁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按照2100元予以返还拆迁户。
六、征收补偿资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文件标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存入房屋征收补偿专户内,专款专用, (略)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兑付补偿资金,均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七、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
1. (略) 人民政府《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文件标准,根据住户权属登记面积或房屋测绘返还住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搬家费。
2.附属用房(杂房、煤房、厕所、地窖等):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文件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3.凡持有残疾证和低保户的住户,按照《 (略) 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凡是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每户给予搬迁奖励*元,超过公告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5.给予每户6个月过渡费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人口按照户口簿登记人口计算。
6.其他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以协议为准。
八、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略) 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 (略) 强制执行。 (略) 强制执行的,不给予房屋征收奖励。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暖气等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由户主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
2.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
3.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接管。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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