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阿尔法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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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阿尔法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甘肃阿尔法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日,甘肃阿 (略) 组织召开了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甘肃阿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甘肃 (略) )及3名特邀专家(名单附后)组成。

验收组认为,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通过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本项目在运行中按环评要求采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防治基本可行,污染源、污染物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对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从环保角度看,环保措施已经达到要求。总体来看该工程达到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依法将该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略) 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南纬二路以北;

建设规模: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其中739.702t/a作为啶虫脒的原料使用,其余作为产品外售)、年产1000吨啶虫脒(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及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并副产31%盐酸682吨/年。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一条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一条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副产31%盐酸;一条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主要包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于2017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市发改政务(备)〔2017〕78号),并于**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市环审〔2018〕22号),2021年7月,对本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建设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其中739.702t/a作为啶虫脒的原料使用,其余作为产品外售)生产线、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及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并副产31%盐酸682吨/年。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 (略) 环审[2022]23号文件《关于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项目进行批复,并于**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MA72BGF*P),由于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未进行建设,年产2000吨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及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进行调试,因此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验收范围为年产2000吨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验收生产线各项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正常,验收检测期间生产设施工况符合验收条件。

二、验收调查结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生产废气中的污染因子TVOC、氯气、氯化氢、氨气、硫化氢、*烯腈、氯苯、*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 -2020)标准限值要求;气液焚烧炉尾气中的颗粒物、SO2、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标准限值要求;*烯醛、DMF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均可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 -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外排进入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经监测,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外排水可达到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3、噪声

项目实行有效消声、降噪的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危险废物均在厂区危废库房暂存后,交由酒泉 (略) 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环境质量监测

对环境空气进行了环境质量监测,由结果可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公众查阅相关环境信息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项目公示网站查询本项目情况。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六、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甘肃阿 (略)

联系人:曾经理

联系电话:*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

**日至**日

附件2:

附件3:

甘肃阿尔法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日,甘肃阿 (略) 组织召开了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阶段性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甘肃阿 (略)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甘肃 (略) )及3名特邀专家(名单附后)组成。

验收组认为,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通过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本项目在运行中按环评要求采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防治基本可行,污染源、污染物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对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从环保角度看,环保措施已经达到要求。总体来看该工程达到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依法将该项目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略) 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南纬二路以北;

建设规模: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其中739.702t/a作为啶虫脒的原料使用,其余作为产品外售)、年产1000吨啶虫脒(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及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并副产31%盐酸682吨/年。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一条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一条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副产31%盐酸;一条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主要包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于2017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市发改政务(备)〔2017〕78号),并于**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市环审〔2018〕22号),2021年7月,对本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建设年产2000吨 2-氯-5-氯*基吡啶(其中739.702t/a作为啶虫脒的原料使用,其余作为产品外售)生产线、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及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并副产31%盐酸682吨/年。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 (略) 环审[2022]23号文件《关于甘肃阿 (略)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项目进行批复,并于**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MA72BGF*P),由于年产1000吨啶虫脒生产线未进行建设,年产2000吨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及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进行调试,因此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验收范围为年产2000吨2-氯-5-氯*基吡啶生产线、年产1295吨酚醛改性树脂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验收生产线各项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正常,验收检测期间生产设施工况符合验收条件。

二、验收调查结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生产废气中的污染因子TVOC、氯气、氯化氢、氨气、硫化氢、*烯腈、氯苯、*苯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 -2020)标准限值要求;气液焚烧炉尾气中的颗粒物、SO2、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标准限值要求;*烯醛、DMF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均可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 -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外排进入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经监测,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外排水可达到白银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3、噪声

项目实行有效消声、降噪的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危险废物均在厂区危废库房暂存后,交由酒泉 (略) 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环境质量监测

对环境空气进行了环境质量监测,由结果可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公众查阅相关环境信息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以在项目公示网站查询本项目情况。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工程运营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程度,对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六、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甘肃阿 (略)

联系人:曾经理

联系电话:*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

**日至**日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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