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恒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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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恒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重庆 (略) :

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元国际 (略) 对重庆 (略)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相关准入要求。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45.56tce(当量值)、2096.52 tce(等价值),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147.96tce(当量值)、2098.92 tce(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为532.45×104kW·h,折标煤654.38tce(当量值)、折标煤1605.34tce(等价值);年耗天然气量42.74×104Nm3,折标煤483.43tce;年耗柴油量5.32t,折标煤7.74tce;年耗新水量1.25×104t,折标煤2.40tce。本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104tce/万元, (略) 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值0.763tce/万元。项目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有“影响较小”;对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项目 (略) “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影响较小”;对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严格按照《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2013)《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设计供配电系统,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照明系统采用合理控制方式。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调、水泵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者选 (略) 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进一步降低项目综合能耗。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法人应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审查意见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 (略) :

你单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元国际 (略) 对重庆 (略)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及销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相关准入要求。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45.56tce(当量值)、2096.52 tce(等价值),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147.96tce(当量值)、2098.92 tce(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为532.45×104kW·h,折标煤654.38tce(当量值)、折标煤1605.34tce(等价值);年耗天然气量42.74×104Nm3,折标煤483.43tce;年耗柴油量5.32t,折标煤7.74tce;年耗新水量1.25×104t,折标煤2.40tce。本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104tce/万元, (略) 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值0.763tce/万元。项目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有“影响较小”;对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项目 (略) “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影响较小”;对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严格按照《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 *-2013)《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设计供配电系统,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照明系统采用合理控制方式。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调、水泵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者选 (略) 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进一步降低项目综合能耗。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法人应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审查意见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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