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 关于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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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泰斯特生 (略) 编制的《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 (略) (略) 宿城经济开发区( (略) , (略) ,西至桃源河绿化带, (略) ),购置大龙门加工中心、小龙门加工中心、激光切割机、喷砂房、退火炉、钻床等生产辅助设备,建设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耿车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耿车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要求。项目焊接和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两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退火废气经低氮燃烧+单筒旋风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砂废气密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漆废气和固化烘干有机废气经水淋装置+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塑废气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固化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切割废气收集后采用移动烟尘净化器和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切割、焊接、打磨、喷塑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喷漆及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4.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漆渣、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度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
6.此项目设5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烷总烃计)≤0.156t/a,颗粒物≤0.961t/a,SO2≤0.07t/a,NOX≤0.327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920t/a、COD≤3.168t/a、SS≤1.9008t/a、氨氮≤0.1584t/a、TP≤0.*t/a、总氮≤0.237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投产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年。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名称 | 关于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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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泰斯特生 (略) 编制的《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 (略) (略) 宿城经济开发区( (略) , (略) ,西至桃源河绿化带, (略) ),购置大龙门加工中心、小龙门加工中心、激光切割机、喷砂房、退火炉、钻床等生产辅助设备,建设年产600套激光切割机床及配件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耿车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耿车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要求。项目焊接和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两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退火废气经低氮燃烧+单筒旋风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砂废气密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漆废气和固化烘干有机废气经水淋装置+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喷塑废气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固化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切割废气收集后采用移动烟尘净化器和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切割、焊接、打磨、喷塑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喷漆及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烷总烃计)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4.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漆渣、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度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
6.此项目设5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烷总烃计)≤0.156t/a,颗粒物≤0.961t/a,SO2≤0.07t/a,NOX≤0.327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920t/a、COD≤3.168t/a、SS≤1.9008t/a、氨氮≤0.1584t/a、TP≤0.*t/a、总氮≤0.237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投产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年。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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