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乐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2万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2万吨及年回收处理10万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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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乐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2万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2万吨及年回收处理10万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 (略) 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吨及年回收处理*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项目名称:

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吨及年回收处理*吨一般固废项目

建设单位:

安徽 (略)

环评机构:

安徽 (略)

公示时间

2024.5.8-2024.5.14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址为安徽繁昌经济开发 (略) 芜湖鸿谷产业园A-6、A-7和C-2。建设单位购买厂房C-2,拆除原项目生产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合理处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厂房A-6、A-7恢复后,共同用于建设本项目。原项目《安徽 (略) 动力锂电池回收再利用项目》(芜环行审〔2022〕131号)不再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破碎分选回收生产线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处理后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4限值,磷酸雾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界及厂区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碱液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单独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初期雨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排水排 (略) ,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 (略) 纳入高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原料来源,严禁违规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废冷却液、 (略) 板、喷淋废液、有机废液、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污泥(初期雨水处理)、废油拖把抹布或沾染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略) 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

0553-*

通讯地址

鸠 (略) 88号C1座6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徽 (略) 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吨及年回收处理*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项目名称:

建动力锂电池梯次组装再利用锂电池*吨、破碎分选回收锂电池*吨及年回收处理*吨一般固废项目

建设单位:

安徽 (略)

环评机构:

安徽 (略)

公示时间

2024.5.8-2024.5.14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址为安徽繁昌经济开发 (略) 芜湖鸿谷产业园A-6、A-7和C-2。建设单位购买厂房C-2,拆除原项目生产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合理处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将厂房A-6、A-7恢复后,共同用于建设本项目。原项目《安徽 (略) 动力锂电池回收再利用项目》(芜环行审〔2022〕131号)不再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破碎分选回收生产线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处理后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4限值,磷酸雾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标准;非*烷总烃厂界及厂区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碱液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单独收集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初期雨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排水排 (略) ,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 (略) 纳入高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原料来源,严禁违规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废冷却液、 (略) 板、喷淋废液、有机废液、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污泥(初期雨水处理)、废油拖把抹布或沾染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

(略) 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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