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免责清单
朝阳市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免责清单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目 录
1.第一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第二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第三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住建领域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3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予警告 | 区级 |
4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 | 区级 |
5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6 | 住建领域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责令改正 | 区级 |
7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8 | 住建领域 |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 | 区级 |
9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0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1 | 住建领域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2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3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4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5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6 | 住建领域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7 | 住建领域 | 房地产估价业务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违法所得*元以下。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8 | 住建领域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9 | 住建领域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0 | 住建领域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1 | 住建领域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住建领域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区级 | |
2 | 住建领域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区级 | |
3 | 住建领域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复查 | 区级 | |
4 | 住建领域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录入信用系统 | 区级 | |
5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未涉及强制性条款且未造成后果或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复查 | 区级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住建领域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区级 | |
2 | 住建领域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区级 | |
3 | 住建领域 |
| 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 | 住建领域 |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3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取消资格 | 区级 | |
5 | 住建领域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略) | 区级 | |
6 | 住建领域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取消资格 | 区级 | |
7 | 住建领域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略) | 区级 | |
8 | 住建领域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取消资格 | 区级 | |
9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0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1 | 住建领域 |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2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3 | 住建领域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4 | 住建领域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5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6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7 | 住建领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业务不备案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18 | 住建领域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19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略) | 区级 | |
20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1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2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3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4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5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6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违法所得在*元以下 |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7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8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9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0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略) 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1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2 | 住建领域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3 | 住建领域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4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5 | 住建领域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6 | 住建领域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7 | 住建领域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8 | 住建领域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发生过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9 | 住建领域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0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1 | 住建领域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42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3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取得资质证书但尚未承接业务。 | 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略) | 区级 | |
44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贿赂金额*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5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6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47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不办理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8 | 住建领域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9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50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51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2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53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一)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4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 | 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5 | 住建领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三)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6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7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8 | 住建领域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9 | 住建领域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60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61 | 住建领域 |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监测单位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略) | 区级 | |
62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初次违法,且涉案建筑面积5000㎡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上*元以下罚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略) | 区级 | |
63 | 住建领域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64 | 住建领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略) | 区级 | |
65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元罚款。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略) | 区级 | |
66 | 住建领域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消防审查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67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存在问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略) | 区级 | |
68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初次违法,擅自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元罚款。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69 | 住建领域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略) 场价格与购买(建设)价格之间的价差在*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略) 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或者 (略) 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70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71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72 | 住建领域 |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3 | 住建领域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4 | 住建领域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5 | 住建领域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6 | 住建领域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7 | 住建领域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8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2日以下,或未对50户以下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9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80 | 住建领域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对单位录入信用系统,对个人进行教育; | 区级 | |
81 | 住建领域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对单位录入信用系统,对个人进行教育; | 区级 | |
82 | 住建领域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 | 区级 | |
83 | 住建领域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 | 区级 | |
84 | 住建领域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85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2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略) | 区级 | |
86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时间届满后30日内仍未移交的。 |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略) | 区级 | |
87 | 住建领域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后,30日以内仍未依法将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略) | 区级 | |
88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 (略) 遮盖的。 | (略) | 区级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目 录
1.第一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第二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第三编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住建领域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3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予警告 | 区级 |
4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 | 区级 |
5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6 | 住建领域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责令改正 | 区级 |
7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8 | 住建领域 |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改正 | 区级 |
9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0 | 住建领域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1 | 住建领域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2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区级 |
13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4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5 | 住建领域 |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6 | 住建领域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7 | 住建领域 | 房地产估价业务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违法所得*元以下。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8 | 住建领域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19 | 住建领域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0 | 住建领域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21 | 住建领域 |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责令限期改正 | 区级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住建领域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区级 | |
2 | 住建领域 | 对违反建设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 区级 | |
3 | 住建领域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复查 | 区级 | |
4 | 住建领域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录入信用系统 | 区级 | |
5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未涉及强制性条款且未造成后果或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复查 | 区级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 | ||||||||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住建领域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区级 | |
2 | 住建领域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区级 | |
3 | 住建领域 |
| 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 | 住建领域 |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3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取消资格 | 区级 | |
5 | 住建领域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略) | 区级 | |
6 | 住建领域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2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取消资格 | 区级 | |
7 | 住建领域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略) | 区级 | |
8 | 住建领域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取消资格 | 区级 | |
9 | 住建领域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0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1 | 住建领域 |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2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 (略)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3 | 住建领域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4 | 住建领域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5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6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17 | 住建领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业务不备案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18 | 住建领域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19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略) | 区级 | |
20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1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2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3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4 | 住建领域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5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6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违法所得在*元以下 |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7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8 | 住建领域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29 | 住建领域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可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0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略) 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1 | 住建领域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2 | 住建领域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不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3 | 住建领域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4 | 住建领域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5 | 住建领域 |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36 | 住建领域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7 | 住建领域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8 | 住建领域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发生过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39 | 住建领域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0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1 | 住建领域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42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3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取得资质证书但尚未承接业务。 | 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略) | 区级 | |
44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贿赂金额*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5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46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47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不办理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8 | 住建领域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49 | 住建领域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可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50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51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2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53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一)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4 | 住建领域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 | 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5 | 住建领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人数不足。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三)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6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略) | 区级 | |
57 | 住建领域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 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8 | 住建领域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59 | 住建领域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60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61 | 住建领域 |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监测单位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略) | 区级 | |
62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初次违法,且涉案建筑面积5000㎡以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上*元以下罚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略) | 区级 | |
63 | 住建领域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违法信息记录在案 | 区级 | |
64 | 住建领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略) | 区级 | |
65 | 住建领域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元罚款。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略) | 区级 | |
66 | 住建领域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消防审查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67 | 住建领域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改正存在问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略) | 区级 | |
68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初次违法,擅自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元罚款。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略) | 区级 | |
69 | 住建领域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略) 场价格与购买(建设)价格之间的价差在*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处*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略) 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 *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略) 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或者 (略) 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70 | 住建领域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71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72 | 住建领域 |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3 | 住建领域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4 | 住建领域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5 | 住建领域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6 | 住建领域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7 | 住建领域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8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2日以下,或未对50户以下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略) (略) 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略) | 区级 | |
79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略) | 区级 | |
80 | 住建领域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对单位录入信用系统,对个人进行教育; | 区级 | |
81 | 住建领域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对单位录入信用系统,对个人进行教育; | 区级 | |
82 | 住建领域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 (略) 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 | 区级 | |
83 | 住建领域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2.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督促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 | 区级 | |
84 | 住建领域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 区级 | |
85 | 住建领域 | 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可处以2千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略) | 区级 | |
86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时间届满后30日内仍未移交的。 |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略) | 区级 | |
87 | 住建领域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后,30日以内仍未依法将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略) | 区级 | |
88 | 住建领域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造成轻度扬尘污染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 (略) 遮盖的。 | (略)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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