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启达鑫科技有限公司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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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锐启达鑫科技有限公司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湖北 (略)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 (略) 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实际总投资为*元,实际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比1.95%,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变压器骨架4.5亿件。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北 (略) 于2023年6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6月29 (略) 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关于湖北 (略)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3]9号)。

二、工程变动情况

类别

判定依据

环评情况

实际情况

重大变动判定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开发使用功能为变压器骨架生产

开发使用功能为变压器骨架生产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年产4.5亿件变压器骨架

年产4.5亿件变压器骨架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位于环境达标区,生产处置能力年产变压器骨架4.5亿件,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抛光工序、打磨工序、细毛边处理工序,污染物为非*烷总烃、*醛、苯酚。废气控制总量为VOCs:0.06t/a、颗粒物:0.222t/a;

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NH3-N、动植物油。废水控制总量为COD:0.0638t/a、NH3-N:0.0064t/a。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变压器骨架年产4.5亿件与环评一致。

废气测算总量为VOCs:0.014t/a、颗粒物:0.074t/a。

综合废水测算排放量为

1270m3/a,主要污染物测算总量为:COD:0.0635t/a、*:0.0064t/a。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略) 崇阳县天城镇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

原厂址及总平面布置未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主要变压器骨架产生,不使用燃料,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

主要变压器骨架产生,生产工艺、原辅料未发生变化,不使用燃料。未新增污染物种类,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率90%)+二级活性炭(处理率90%)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未新增污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位置未发生变化,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设置2个废气排气筒

与环评一致。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设备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环评未载明。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维护。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环评未载明。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 (略) 进行回收。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设置1座危废暂存间,位于仓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分类收集暂存。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分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环评未载明。

环评未载明。

综上,本项目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

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明沟收集后排 (略)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后,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厂区设置围墙,加强维护。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

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分类收集交由专业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内,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HW08(900-249-08)、废活性炭HW49(900-039-49)。

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废水总排口pH排放浓度在7.22~7.32(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62~172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50.2~62.3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0~26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8.86~9.44mg/L之间,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在0.21~0.27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悬浮物≤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45mg/L)

(2)废气(有组织)

验收监测期间,◎ 1#注塑废气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74~1.77mg/m3之间,*醛排放浓度在0.834~0.887mg/m3之间,苯酚排放浓度在1.11~1.22mg/m3之间,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醛≤5mg/m3、苯酚≤15mg/m3),◎2#毛边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6.4~17.8mg/m3之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颗粒物≤30mg/m3)。

(3)废气(无组织)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上风向1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42~0.49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0.224~0.263mg/m3之间,*醛未检出,苯酚未检出。厂界下风向2个点位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52~0.65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0.390~0.598mg/m3之间,*醛未检出,苯酚未检。结果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mg/m3、*醛≤0.2mg/m3、苯酚≤0.08mg/m3、颗粒物≤1.0mg/m3)。厂区车间开窗处1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42~0.67mg/m3之间,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非*烷总烃≤6.0mg/m3)。

(4)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N1、N3、N4昼间噪声在57.14~61.5dB(A),夜间噪声43.1~50.1dB(A)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N2昼间噪声在68.8~69.3dB(A),夜间噪声52.0~52.7dB(A),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要求与建议

1、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内部防渗漏措施。

2、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完善危险废物出入台账。

3、进一步核实湖北 (略) 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生产工艺流程。

4、完善有组织排气口设施的编号及污染物种类。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

2024年4月30日


湖北 (略)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 (略) 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实际总投资为*元,实际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比1.95%,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变压器骨架4.5亿件。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北 (略) 于2023年6月委托湖北 (略) 编制完成了《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6月29 (略) 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关于湖北 (略)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3]9号)。

二、工程变动情况

类别

判定依据

环评情况

实际情况

重大变动判定

性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开发使用功能为变压器骨架生产

开发使用功能为变压器骨架生产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年产4.5亿件变压器骨架

年产4.5亿件变压器骨架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废水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位于环境达标区,生产处置能力年产变压器骨架4.5亿件,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抛光工序、打磨工序、细毛边处理工序,污染物为非*烷总烃、*醛、苯酚。废气控制总量为VOCs:0.06t/a、颗粒物:0.222t/a;

生活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NH3-N、动植物油。废水控制总量为COD:0.0638t/a、NH3-N:0.0064t/a。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变压器骨架年产4.5亿件与环评一致。

废气测算总量为VOCs:0.014t/a、颗粒物:0.074t/a。

综合废水测算排放量为

1270m3/a,主要污染物测算总量为:COD:0.0635t/a、*:0.0064t/a。

地点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略) 崇阳县天城镇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

原厂址及总平面布置未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主要变压器骨架产生,不使用燃料,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

主要变压器骨架产生,生产工艺、原辅料未发生变化,不使用燃料。未新增污染物种类,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无废气产生。

环境保护措施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率90%)+二级活性炭(处理率90%)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未新增污水排放口,废水总排口位置未发生变化,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设置2个废气排气筒

与环评一致。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设备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环评未载明。

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维护。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环评未载明。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 (略) 进行回收。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设置1座危废暂存间,位于仓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分类收集暂存。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分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环评未载明。

环评未载明。

综上,本项目属于非重大变动情形。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

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明沟收集后排 (略)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后,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打磨粉尘:湿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全部进入废水中(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干式加工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屑在车间自然沉降。

毛边粉尘: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排放。

抛光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厂区设置围墙,加强维护。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

生活垃圾:经厂内垃圾筒(箱)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及金属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水磨沉淀污泥;分类收集交由专业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内,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HW08(900-249-08)、废活性炭HW49(900-039-49)。

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废水总排口pH排放浓度在7.22~7.32(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62~172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50.2~62.3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0~26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8.86~9.44mg/L之间,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在0.21~0.27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悬浮物≤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45mg/L)

(2)废气(有组织)

验收监测期间,◎ 1#注塑废气排气筒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74~1.77mg/m3之间,*醛排放浓度在0.834~0.887mg/m3之间,苯酚排放浓度在1.11~1.22mg/m3之间,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醛≤5mg/m3、苯酚≤15mg/m3),◎2#毛边废气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6.4~17.8mg/m3之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颗粒物≤30mg/m3)。

(3)废气(无组织)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上风向1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42~0.49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0.224~0.263mg/m3之间,*醛未检出,苯酚未检出。厂界下风向2个点位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52~0.65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0.390~0.598mg/m3之间,*醛未检出,苯酚未检。结果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mg/m3、*醛≤0.2mg/m3、苯酚≤0.08mg/m3、颗粒物≤1.0mg/m3)。厂区车间开窗处1个点位的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42~0.67mg/m3之间,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非*烷总烃≤6.0mg/m3)。

(4)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N1、N3、N4昼间噪声在57.14~61.5dB(A),夜间噪声43.1~50.1dB(A)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N2昼间噪声在68.8~69.3dB(A),夜间噪声52.0~52.7dB(A),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要求与建议

1、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内部防渗漏措施。

2、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完善危险废物出入台账。

3、进一步核实湖北 (略) 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生产工艺流程。

4、完善有组织排气口设施的编号及污染物种类。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锐启达鑫电子变压器骨架生产线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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