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关于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佛自然资明告〔2024〕181号
关于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佛山 (略) 申请对其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各单体具体功能设置以及布局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见可向我局反馈。
一、申请单位:佛山 (略)
二、项目名称: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
三、项目位置: (略) 高明区明 (略) 以南、 (略) 以西
四、申报类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项目基本情况:
总平面方案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由8799.44平方米变为8848.04平方米,计容面积由*.09平方米变为*.27平方米,基底面积由8301.58平方米变为8267.16平方米,建筑密度由48.05%变为47.85%,绿地率由10.03%变为10.07%,其余指标不变。
单体方案
本次申请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变更的单体为*类危险品仓库,*类充装车间。
1.*类危险品仓库尺寸由30米×6米变更为40米×4.5米,单体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
2.*类充装车间新增24.3米×4米的轻钢雨棚,建筑面积增加48.6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459.12平方米变为1507.72平方米。
经审核,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退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8日(10个自然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 (略) 站: (略) 高明区 (略) 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高明区明 (略) 388号 (略) 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明城管理所”,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反馈意见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交,如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
佛自然资明告〔2024〕181号
关于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佛山 (略) 申请对其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各单体具体功能设置以及布局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见可向我局反馈。
一、申请单位:佛山 (略)
二、项目名称: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
三、项目位置: (略) 高明区明 (略) 以南、 (略) 以西
四、申报类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项目基本情况:
总平面方案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由8799.44平方米变为8848.04平方米,计容面积由*.09平方米变为*.27平方米,基底面积由8301.58平方米变为8267.16平方米,建筑密度由48.05%变为47.85%,绿地率由10.03%变为10.07%,其余指标不变。
单体方案
本次申请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变更的单体为*类危险品仓库,*类充装车间。
1.*类危险品仓库尺寸由30米×6米变更为40米×4.5米,单体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
2.*类充装车间新增24.3米×4米的轻钢雨棚,建筑面积增加48.6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459.12平方米变为1507.72平方米。
经审核, (略) 德力气体研发及分装中心项目规划方案各项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退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8日(10个自然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 (略) 站: (略) 高明区 (略) 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高明区明 (略) 388号 (略) 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明城管理所”,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反馈意见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交,如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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