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已于2024年5月5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5-301室,主要研发生物质环保新材料及生物酶制剂,本项目租赁苏州生物纳米园空置厂房进行实验研发,租赁面积约1139m2,建设年研发功能化学品750kg项目。
本次项目不新增职工,现有项目员工20人,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年工作2000小时。厂内不设置宿舍、食堂,工作餐外送。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环评报告于2024年1月由苏州远洲 (略) 编制完成,于2024年2月4日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审批文号:H*)。2024年2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竣工并开始调试。2024年4月10日-11 (略) (略) 对本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在立项、审批、建设、试运行及验收监测过程中环境投诉、无违法或处罚记录。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X)。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审批文号:H*)”对应的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年研发功能化学品750kg。
(五)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无变动。
(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
由于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故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主要用水为使用纯水机制备清洗用水,产生的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接管至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尾水排入吴淞江。已提供证明材料。
②废气
本项目在实验研发、应用测试环节过程中,由于使用一些具有挥发性的物料、由于使用的物料用量较低,统一按照非*烷总烃计,研发、分析检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排放;应用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排放。未捕集到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主要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
④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废抹布、包装桶)、废弃产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等。
其中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废抹布、包装桶)、废弃产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设置了一般固废堆放区5m2、危险废物仓库10m2。
⑤其他
公司已基本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了各类排放口。
(六)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2024年4月10日-11 (略) (略) 对本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期间:
①验收监测工况
本项目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生产工况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条件。
②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气
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规定。
2、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昼、夜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实现零排放。
(七)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5-301室;
联系人:郑经理
电话:*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联系方式见第二、三条: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十)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已于2024年5月5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5-301室,主要研发生物质环保新材料及生物酶制剂,本项目租赁苏州生物纳米园空置厂房进行实验研发,租赁面积约1139m2,建设年研发功能化学品750kg项目。
本次项目不新增职工,现有项目员工20人,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250天,年工作2000小时。厂内不设置宿舍、食堂,工作餐外送。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环评报告于2024年1月由苏州远洲 (略) 编制完成,于2024年2月4日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审批文号:H*)。2024年2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竣工并开始调试。2024年4月10日-11 (略) (略) 对本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在立项、审批、建设、试运行及验收监测过程中环境投诉、无违法或处罚记录。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X)。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审批文号:H*)”对应的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研发扩建项目,年研发功能化学品750kg。
(五)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无变动。
(五)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
由于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故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主要用水为使用纯水机制备清洗用水,产生的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接管至苏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尾水排入吴淞江。已提供证明材料。
②废气
本项目在实验研发、应用测试环节过程中,由于使用一些具有挥发性的物料、由于使用的物料用量较低,统一按照非*烷总烃计,研发、分析检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排放;应用测试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排放。未捕集到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③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主要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
④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废抹布、包装桶)、废弃产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等。
其中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废抹布、包装桶)、废弃产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设置了一般固废堆放区5m2、危险废物仓库10m2。
⑤其他
公司已基本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了各类排放口。
(六)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2024年4月10日-11 (略) (略) 对本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期间:
①验收监测工况
本项目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生产工况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条件。
②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废气
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规定。
2、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昼、夜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实现零排放。
(七)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九洲生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15-301室;
联系人:郑经理
电话:*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联系方式见第二、三条: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十)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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