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普法宣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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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普法宣传下

建筑垃圾处置普法宣传(下)

索 引 号:*-2024-* 文 号: 发布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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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垃圾有哪些常用法律法规?

(一)建筑垃圾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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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法律责任:《 (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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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倾倒相关法律法规: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垃圾堆放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环境就是民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略) 民朋友和企事业单位从我做起,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自觉养成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习惯, (略) 容环境, (略) 更美好、更文明、更有礼!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专线:0838-*

(略) 民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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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垃圾有哪些常用法律法规?

(一)建筑垃圾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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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法律责任:《 (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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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倾倒相关法律法规: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垃圾堆放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环境就是民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略) 民朋友和企事业单位从我做起,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自觉养成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习惯, (略) 容环境, (略) 更美好、更文明、更有礼!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专线: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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