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神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关于新疆神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关于新疆 (略) 年产*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兵 (略)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十二师头屯河农场钢基产业园一期。项目区东南侧紧邻世界城总部家居博览中心、西南侧紧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西北侧紧邻 (略) 、东北侧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0′43.38″,北纬43°52′38.59″。
建设内容:项目为新建,占地面积198亩(*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新建办公用房7500平方米、新建生产加工厂房*平方米。项目建设1条酸洗线(产能*吨/年)、3条冷轧生产线(产能*吨/年)、3条热镀锌生产线(产能*吨/年)、2条彩涂生产线(产能*吨/年),购置相关设备;配套建设水、电、暖、地坪、绿化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镀锌板*吨、彩涂板*吨。办公楼采暖用中央空调,生产热源为一台6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厂内配套建设酸性废水处理站(规模2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调节池+中和池+增氧除铁池+混凝池+沉淀池+pH回调池”;乳化液废水处理站(规模4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破乳+加热隔油”;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规模5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调节池+中和池+混凝池+除油反应装置+水解酸化+微生物反应池+混凝池+沉淀池+多介质过滤”。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 (略) 常态化清洁措施,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有组织排放的酸洗池酸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冷轧工序废气,热镀锌脱脂工序废气,退火炉燃烧废气,蒸汽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热镀锌工序废气,彩涂工序有机废气,酸再生焙烧炉尾气,氧化铁粉料仓粉尘废气以及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油雾、碱雾、颗粒物。
酸洗池酸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氯化氢)集中收集后经酸雾吸收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冷轧机组生产线产生的油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油雾过滤式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热镀锌生产线脱脂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碱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DA007)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退火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尿素)脱硝”措施,燃烧废气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DA010)排放。废气中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燃烧废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热镀锌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12、DA013、DA01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彩涂机组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入2套“沸石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TO)装置”处理后经2个20米高排气筒(DA015、DA01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彩涂生产线脱脂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2套碱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2个20米高排气筒(DA017、DA018)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酸再生系统焙烧炉尾气经2级水吸收+2级碱喷淋洗涤+电除尘(雾)工艺处理后通过1个28米高的排气筒(DA019)排放,酸再生系统氧化铁粉料仓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28米高的排气筒(DA020)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提高有组织废气收集效率,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量。无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酸洗工序酸雾吸收塔废水、酸洗工序漂洗废水、冷轧工序乳化液废水、热镀锌工序脱脂废水、彩涂工序脱脂废水、碱雾吸收塔废水、冷却循环系统废水、锅炉冷凝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排水及生活废水。
其中酸洗工序酸雾吸收塔废水、酸洗工序漂洗废水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 (略) ;冷轧工序乳化液废水经乳化液废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进入碱性稀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热镀锌工序脱脂废水、彩涂工序脱脂废水、碱雾吸收塔废水进入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回用水站部分经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其余排 (略) ,项目工艺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漂洗及净化塔补水,部分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限值。冷却循环系统废水、锅炉冷凝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排水及职工生活废水直接排 (略) 进入三坪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3及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一般固废及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边角料、次锌锭、氧化铁粉及废分子筛,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钝化液槽渣及钝化废液(*-17)、废油(包括废液压油、废冷轧油和废变压器油,*-08)、污水处理站污泥(*-17)、锌灰(*-23)及废催化剂(HW 900-037-46)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项目区内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NOx: 43.38 t/a,VOCs: 21.54t/a,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分别为NOx:86.76 t/a,VOCs:43.08t/a。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关于新疆 (略) 年产*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兵 (略)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吨涂镀板带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十二师头屯河农场钢基产业园一期。项目区东南侧紧邻世界城总部家居博览中心、西南侧紧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西北侧紧邻 (略) 、东北侧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0′43.38″,北纬43°52′38.59″。
建设内容:项目为新建,占地面积198亩(*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新建办公用房7500平方米、新建生产加工厂房*平方米。项目建设1条酸洗线(产能*吨/年)、3条冷轧生产线(产能*吨/年)、3条热镀锌生产线(产能*吨/年)、2条彩涂生产线(产能*吨/年),购置相关设备;配套建设水、电、暖、地坪、绿化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镀锌板*吨、彩涂板*吨。办公楼采暖用中央空调,生产热源为一台6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厂内配套建设酸性废水处理站(规模2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调节池+中和池+增氧除铁池+混凝池+沉淀池+pH回调池”;乳化液废水处理站(规模4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破乳+加热隔油”;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规模5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调节池+中和池+混凝池+除油反应装置+水解酸化+微生物反应池+混凝池+沉淀池+多介质过滤”。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 (略) 常态化清洁措施,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有组织排放的酸洗池酸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冷轧工序废气,热镀锌脱脂工序废气,退火炉燃烧废气,蒸汽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热镀锌工序废气,彩涂工序有机废气,酸再生焙烧炉尾气,氧化铁粉料仓粉尘废气以及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油雾、碱雾、颗粒物。
酸洗池酸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氯化氢)集中收集后经酸雾吸收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冷轧机组生产线产生的油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油雾过滤式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热镀锌生产线脱脂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碱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DA007)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退火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尿素)脱硝”措施,燃烧废气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DA010)排放。废气中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蒸汽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燃烧废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热镀锌工序排放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个20米高排气筒(DA012、DA013、DA01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彩涂机组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进入2套“沸石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TO)装置”处理后经2个20米高排气筒(DA015、DA01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苯、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彩涂生产线脱脂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集气罩收集进入2套碱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2个20米高排气筒(DA017、DA018)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限值要求。酸再生系统焙烧炉尾气经2级水吸收+2级碱喷淋洗涤+电除尘(雾)工艺处理后通过1个28米高的排气筒(DA019)排放,酸再生系统氧化铁粉料仓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个28米高的排气筒(DA020)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提高有组织废气收集效率,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量。无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酸洗工序酸雾吸收塔废水、酸洗工序漂洗废水、冷轧工序乳化液废水、热镀锌工序脱脂废水、彩涂工序脱脂废水、碱雾吸收塔废水、冷却循环系统废水、锅炉冷凝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排水及生活废水。
其中酸洗工序酸雾吸收塔废水、酸洗工序漂洗废水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 (略) ;冷轧工序乳化液废水经乳化液废水处理装置预处理后进入碱性稀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热镀锌工序脱脂废水、彩涂工序脱脂废水、碱雾吸收塔废水进入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稀碱性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回用水站部分经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其余排 (略) ,项目工艺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漂洗及净化塔补水,部分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限值。冷却循环系统废水、锅炉冷凝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排水及职工生活废水直接排 (略) 进入三坪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四3及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一般固废及生活垃圾。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边角料、次锌锭、氧化铁粉及废分子筛,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钝化液槽渣及钝化废液(*-17)、废油(包括废液压油、废冷轧油和废变压器油,*-08)、污水处理站污泥(*-17)、锌灰(*-23)及废催化剂(HW 900-037-46)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项目区内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NOx: 43.38 t/a,VOCs: 21.54t/a,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分别为NOx:86.76 t/a,VOCs:43.08t/a。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及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七、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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