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省永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4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省永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4号

江苏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9

住所: (略) 金坛区朱林镇咀头村

法定代表人:蔡*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猪舍冲洗水、初期雨水)与猪粪尿等排入黑膜塘(厌氧发酵池)和生态塘,经处理后的废水和污泥 排入污水处理站西南侧水塘贮存。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 心对你单位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污水站西侧水塘内水进行 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污水站西南侧水塘(西)中废水污染物化 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495mg/L、0.619mg/L, 西南侧水塘(东) 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328mg/L 、0.767mg/L, 上述废 水中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中一级标准限值。经查,你单位《扩建年存栏*生猪饲养、花卉 苗木种植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猪舍冲 洗水、初期雨水)与猪粪尿一同进入厌氧发酵池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沼 渣(污泥)、沼液(废水)还田综合利用,环评审批意见中要求“加强 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采取有效的氮磷拦截技术,并对猪舍、沼液发酵、污水收集池、固废暂存库及废液罐区等区域做好防渗漏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破坏和污染”,但你单位生态塘未按环评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同时你单位将未经处理达标 的废水从生态塘排入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内,该水塘也未按 要求采取上述防渗措施,且从2023年6月起未对经处理的废水采取 还田的方式综合利用,任其在生态塘、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渗透和泄漏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严伟中、赵小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 份证复印件(蔡明利、严伟中、赵小南);现场照片9张;《监测报告》(2024)环监(水)字第 (A016) 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 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 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

江苏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9

住所: (略) 金坛区朱林镇咀头村

法定代表人:蔡*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猪舍冲洗水、初期雨水)与猪粪尿等排入黑膜塘(厌氧发酵池)和生态塘,经处理后的废水和污泥 排入污水处理站西南侧水塘贮存。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 心对你单位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污水站西侧水塘内水进行 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污水站西南侧水塘(西)中废水污染物化 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495mg/L、0.619mg/L, 西南侧水塘(东) 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328mg/L 、0.767mg/L, 上述废 水中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中一级标准限值。经查,你单位《扩建年存栏*生猪饲养、花卉 苗木种植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猪舍冲 洗水、初期雨水)与猪粪尿一同进入厌氧发酵池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沼 渣(污泥)、沼液(废水)还田综合利用,环评审批意见中要求“加强 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采取有效的氮磷拦截技术,并对猪舍、沼液发酵、污水收集池、固废暂存库及废液罐区等区域做好防渗漏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对地下水和土壤的破坏和污染”,但你单位生态塘未按环评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同时你单位将未经处理达标 的废水从生态塘排入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内,该水塘也未按 要求采取上述防渗措施,且从2023年6月起未对经处理的废水采取 还田的方式综合利用,任其在生态塘、污水站西南侧水塘(东、西)渗透和泄漏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严伟中、赵小南);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 份证复印件(蔡明利、严伟中、赵小南);现场照片9张;《监测报告》(2024)环监(水)字第 (A016) 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 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 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常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