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
开发利用情况监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五)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 区自然资 (略)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区财政、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公示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途、面积、四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建立核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可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节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监管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照片,并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存档备案。
第七条 建立验收制度。应土地所有权人的要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时进行土地复核验收,重点核验实际用地情 (略) 合同情况,并为所有权人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等情况进行复核;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进行复核。
第八条 建立违规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 (略) 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略) 合同约定及整改意见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闲置土地予以处置:
(一)超过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除去土地取得成本,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 (略) 主体、竞得人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或满两年的,均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略) 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合同约定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依照合同约定 (略) 责令其交还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不得以监管为由,阻挠、刁难土地使用人进行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略) 后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
开发利用情况监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
(五)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 区自然资 (略) 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区财政、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公示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并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途、面积、四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建立核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可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节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监管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照片,并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存档备案。
第七条 建立验收制度。应土地所有权人的要求,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时进行土地复核验收,重点核验实际用地情 (略) 合同情况,并为所有权人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等情况进行复核;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进行复核。
第八条 建立违规追究机制。复核验收结 (略) 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略) 合同约定及整改意见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闲置土地予以处置:
(一)超过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除去土地取得成本,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第十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区自然资源 (略) 主体、竞得人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或满两年的,均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略) 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合同约定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依照合同约定 (略) 责令其交还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不得以监管为由,阻挠、刁难土地使用人进行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略) 后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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