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项目的批复
关于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项目的批复
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建设指挥部:
贵项目部报来的《关于请求审批“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等有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技术审查,对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
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位于德安县博阳河的支流导托河,主要对流域生态进行修复,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清淤、生态修复,隆平湖生态修复、尾水塘生态修复以及新建2座拦水堰。
二、同意拟建工程建设方案
1.清淤工程:导托河清淤工程长5.085km,范围为桩k0+000~k5+085,平均清淤厚度为0.2~0.5米;污水厂尾水塘的清淤,平均清淤厚度为0.2~0.5米。
2.生态修复工程:导托河k1+300~k1+900河段在优先保证河道行洪要求的前提下,仅对河道底宽在15m以上的河段选择性的种植挺水植物。为保证存活率采用松木桩围挡防护,松木桩桩顶不高于河底50cm,直径15cm,每根长2m,6根/m,单侧种植,单侧种植宽度不大于3m,且要保证设计规划的最小河底宽度。k3+650~k5+085、k5+370~k6+400 和 k6+930~k7+500 段设置水下森林,水下森林以沉水植物为主;隆平湖生态修复构建水下森林 *㎡,生态浮动湿地3000㎡,种植挺水植物1260㎡;污水厂尾水塘生态修复构建水下森林*㎡,生态浮动湿地3000㎡,种植挺水植物1800㎡。
3.新建生态拦水堰2座,位置位于导托河桩号k7+300和 k7+500处,两座均为堰高0.8m,堰长20m的薄壁堰,堰顶高程分别为13.70m和13.20m。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报批稿)》关于建设工程对导托河行洪能力影响较小的结论意见。挺水、沉水植物种植后,河道最大壅水高度为1.0mm。两座生态拦水堰的堰顶高程均位于鄱阳湖湖洪水位以下,对导托河行洪能力无明显不利影响。
四、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工程区域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河道地形监测,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五、拟建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主汛期前拆除,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要编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河道保护,禁止将施工弃土弃渣倾倒在河道内。工程完工后或主汛期要及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废渣废料及一切有碍行洪的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彻底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施工文件和施工安排报你单位审核。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应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图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4月26日
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建设指挥部:
贵项目部报来的《关于请求审批“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等有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技术审查,对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
德安县导托河生态修复及水质提升项目位于德安县博阳河的支流导托河,主要对流域生态进行修复,工程建设包括河道清淤、生态修复,隆平湖生态修复、尾水塘生态修复以及新建2座拦水堰。
二、同意拟建工程建设方案
1.清淤工程:导托河清淤工程长5.085km,范围为桩k0+000~k5+085,平均清淤厚度为0.2~0.5米;污水厂尾水塘的清淤,平均清淤厚度为0.2~0.5米。
2.生态修复工程:导托河k1+300~k1+900河段在优先保证河道行洪要求的前提下,仅对河道底宽在15m以上的河段选择性的种植挺水植物。为保证存活率采用松木桩围挡防护,松木桩桩顶不高于河底50cm,直径15cm,每根长2m,6根/m,单侧种植,单侧种植宽度不大于3m,且要保证设计规划的最小河底宽度。k3+650~k5+085、k5+370~k6+400 和 k6+930~k7+500 段设置水下森林,水下森林以沉水植物为主;隆平湖生态修复构建水下森林 *㎡,生态浮动湿地3000㎡,种植挺水植物1260㎡;污水厂尾水塘生态修复构建水下森林*㎡,生态浮动湿地3000㎡,种植挺水植物1800㎡。
3.新建生态拦水堰2座,位置位于导托河桩号k7+300和 k7+500处,两座均为堰高0.8m,堰长20m的薄壁堰,堰顶高程分别为13.70m和13.20m。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报批稿)》关于建设工程对导托河行洪能力影响较小的结论意见。挺水、沉水植物种植后,河道最大壅水高度为1.0mm。两座生态拦水堰的堰顶高程均位于鄱阳湖湖洪水位以下,对导托河行洪能力无明显不利影响。
四、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工程区域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河道地形监测,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五、拟建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主汛期前拆除,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要编制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河道保护,禁止将施工弃土弃渣倾倒在河道内。工程完工后或主汛期要及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废渣废料及一切有碍行洪的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彻底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七、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施工文件和施工安排报你单位审核。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应承担所占用岸线范图内的防汛任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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