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梨树山渠沿线片区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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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梨树山渠沿线片区排水防涝改造项目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郴发改发〔2024〕44 号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报来《关 (略) (略) ( (略) 至人民东
路) (略) ( (略) (略) 段)沿线片区排水防涝改
造项目等 3 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排水防涝能力,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改
善生态环境, (略) 政府研究决定, (略) 梨树山渠沿线片
区排水防涝改造项目(项目代码 2402-*-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梨树山渠沿线片区。
— 1 —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略) 场路、 (略) (郴州
(略) )、梨树山水渠两侧、 (略) 等 * 排水
管 7km;新建梨树山水渠( (略) (略) 桥下)4m×5m 钢混水
渠 0.3km;区域内雨水口改造为双箅雨水口 260 座,更换井圈井
盖 320 套;对沿线片区 150 座检查井内布设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
责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经估算,总投资
5229.09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 3921.8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
费 888.9 万元,工程基本预备费为 418.39 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
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拟争取中省专项资金
2875 万元,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2354.09 万元。请按《 (略)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
资。
六、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
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
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规定
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
计,并报我委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 13 个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
— 2 —
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
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委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不得搞
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
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
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落实项目前期、
项目建设等过程以工代赈工作要求,挖掘项目中能实施以工代赈
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最大程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尽可
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
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治理、安全生产“三
同时”。
十三、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 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
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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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发改发〔2024〕44 号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报来《关 (略) (略) ( (略) 至人民东
路) (略) ( (略) (略) 段)沿线片区排水防涝改
造项目等 3 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排水防涝能力,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改
善生态环境, (略) 政府研究决定, (略) 梨树山渠沿线片
区排水防涝改造项目(项目代码 2402-*-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梨树山渠沿线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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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略) 场路、 (略) (郴州
(略) )、梨树山水渠两侧、 (略) 等 * 排水
管 7km;新建梨树山水渠( (略) (略) 桥下)4m×5m 钢混水
渠 0.3km;区域内雨水口改造为双箅雨水口 260 座,更换井圈井
盖 320 套;对沿线片区 150 座检查井内布设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四、项目单位(法人):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
责该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经估算,总投资
5229.09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 3921.8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
费 888.9 万元,工程基本预备费为 418.39 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
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拟争取中省专项资金
2875 万元,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2354.09 万元。请按《 (略)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
资。
六、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
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七、项目建筑、电气、暖通等,要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
及节能审查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请根据有关规定
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
计,并报我委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 13 个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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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
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委做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搭车建设,不得搞
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
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
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落实项目前期、
项目建设等过程以工代赈工作要求,挖掘项目中能实施以工代赈
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最大程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尽可
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
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
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
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治理、安全生产“三
同时”。
十三、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 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
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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