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琥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东莞市琥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琥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 (略) 4号1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改扩建后,建设地址位于 (略) 塘厦 (略) 4号1栋,总投资*元,占地面积5000m2,建筑面积58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3D打印模型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塑胶制品*件/年、3D打印模型*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5-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核实P1项目用地面积,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用地面积填写0。二、工程分析:核实附着率取值的不合理,小工件喷漆附着率一般达不到这么高;补充说明喷枪设计喷漆量远大于项目涂料用量的合理性;核实说明喷枪是否清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噪声排放优先采用监测值,固废产生量优先采用委外协议量、企业运行过程的实际产生量。三、评价标准:建议厂界颗粒物统一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核实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对低浓度有机废气处理效率的可达性,建议处理效率取审批最低要求80%;补充废气收集风机噪声源强及降噪措施。核实噪声预测方法,项目所有声源简化为中心的点源是否恰当,对应核实声源与厂界距离(一般按设备与厂界最近距离取值),室内声源预测时应补充按照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五、固废补充喷砂工序废砂及收集粉尘,光敏树脂固化废UV灯管。六、其他修改意见详见报告表批注,所有问题应全报告统一检查修改,避免修改后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琥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塘厦 (略) 4号1栋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改扩建后,建设地址位于 (略) 塘厦 (略) 4号1栋,总投资*元,占地面积5000m2,建筑面积58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3D打印模型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塑胶制品*件/年、3D打印模型*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5-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核实P1项目用地面积,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用地面积填写0。二、工程分析:核实附着率取值的不合理,小工件喷漆附着率一般达不到这么高;补充说明喷枪设计喷漆量远大于项目涂料用量的合理性;核实说明喷枪是否清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噪声排放优先采用监测值,固废产生量优先采用委外协议量、企业运行过程的实际产生量。三、评价标准:建议厂界颗粒物统一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核实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对低浓度有机废气处理效率的可达性,建议处理效率取审批最低要求80%;补充废气收集风机噪声源强及降噪措施。核实噪声预测方法,项目所有声源简化为中心的点源是否恰当,对应核实声源与厂界距离(一般按设备与厂界最近距离取值),室内声源预测时应补充按照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声功率级。五、固废补充喷砂工序废砂及收集粉尘,光敏树脂固化废UV灯管。六、其他修改意见详见报告表批注,所有问题应全报告统一检查修改,避免修改后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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