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龙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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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龙江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巫山龙江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巫山发改文〔2024〕63号)收悉。 (略)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关 (略) “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和市能源局《关于2 (略)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能源电〔2023〕52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 (略) 新能源装机水平,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巫山龙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项目业主为重庆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巫山县两坪乡、骡坪镇、三溪乡。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总装机规模3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0.45万千瓦/0.45万千瓦时储能等相关附属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1.99亿元,其中业主自筹资金0.4亿元、占比20%,银行贷款1.59亿元、占比80%。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本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七、核准项目相关要件为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略) 政*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等相关手续。项目应按照渝能源电〔2023〕52号文要求,落实储能配置后办理并网接入。同时,你委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所涉储能设施备案手续,并认真落实好电力项目建设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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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巫山龙江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巫山发改文〔2024〕63号)收悉。 (略)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关 (略) “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和市能源局《关于2 (略)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能源电〔2023〕52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 (略) 新能源装机水平,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巫山龙江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1-*-04-01-*),项目业主为重庆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巫山县两坪乡、骡坪镇、三溪乡。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总装机规模3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0.45万千瓦/0.45万千瓦时储能等相关附属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1.99亿元,其中业主自筹资金0.4亿元、占比20%,银行贷款1.59亿元、占比80%。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本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七、核准项目相关要件为巫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略) 政*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等相关手续。项目应按照渝能源电〔2023〕52号文要求,落实储能配置后办理并网接入。同时,你委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所涉储能设施备案手续,并认真落实好电力项目建设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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