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4〕3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4〕3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洞政告〔2024〕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文昌街道花山社区境内,总面积0.8347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地块一、二)。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0.8347公顷,其中:旱地面积0.5209公顷、园地面积0.1138公顷、林地面积0.01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9公顷、建设用地0.1551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等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洞口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单户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黄少平,联系电话:*。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洞政告〔2024〕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文昌街道花山社区境内,总面积0.8347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地块一、二)。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0.8347公顷,其中:旱地面积0.5209公顷、园地面积0.1138公顷、林地面积0.01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9公顷、建设用地0.1551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洞口县2024年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等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洞口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单户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付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黄少平,联系电话:*。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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