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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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33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含符合条件的乡和街道,以下简称“示范镇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 (略) 林村矿全要素综合整治。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农用地整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系统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实施示范镇建设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二)有序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客观分析村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现状和发展需要,明确示范镇建设前后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有序开展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废弃工矿用地修复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活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规模减量化。确保项目实施后,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三)系统开展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保持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物种栖息地的连通性,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制定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切忌项目拼盘和过度采取人工工程性修复措施,努力实现生态用地布局更加优化,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四)保护和传承乡村历史文化。示范镇建设应充分发掘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注重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街巷空间和特色风貌,注重保持乡村特有乡土文化、传承传统农耕文化,保护历史文脉,留住乡村自然景观和农村风貌。

2020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启动1个、全省启动建设示范镇不少于100个,至2022年,全省累计启动建设示范镇不少于300个。

二、建设要求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施示范镇建设,应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编制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应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区域、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等内容;所涉及的村庄,应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因地制宜的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要明确组织管理、实施时序、资金估算和投资来源等内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依照程序编制或调整,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和示范镇建设工作。

(二)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开展示范镇建设,要在干不干、怎么干、何时干等环节充分考虑基层诉求,广泛听取群众意愿,真正把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利用多种方式将有关政策文件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意见反馈渠道等事项在涉及的乡镇、村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满且无异议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三)科学测算相关指标。统筹解决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系统质量退化。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7)》要求,结合各类工程建设内容,科学分析示范镇建设前后整治区域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附件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件4)。整治区域面积包括实现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的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地块面积之和。明确整治区域现状耕地面积、整治后耕地面积、计划新增耕地来源与面积,确定新增耕地面积。整治前违法占用仍作为耕地管理的地块,复耕后不计入新增耕地面积。

(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示范镇建设,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乡村振兴规划(2018-2022年)》等政策规定,明确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类村庄分布、数量、特点等情况,客观分析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关系,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形成村庄分类统计表(附件5),突出示范建设特色,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五)有效保障资金供给。开展示范镇建设应当具备明确稳定的资金供给渠道。地方党委政府能够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足用好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等流转使用政策制度,吸引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切实有效保障资金供需平衡。

(六)健全组织保障。落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责任,建立运转高效、权责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保障机制,统筹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区域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资金运作、监督考核等工作,共同推动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三、报送要求

(一)严格资料审核关。各市要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及历次复核相关要求,对拟实施的示范镇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主要目标任务可实现、可量化、可考核,坚决防止出现负面清单列示的各种情形。

(二)按时提交备案资料。各地要按照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于2020年12月底前将申请示范镇建设名单(附件1)、乡镇政府申请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初步工作方案报省厅。另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含附件2~5)进行审核,于2020年12月底将审核意见与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一并报省厅备案。上述材料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省厅。

省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及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适时研究出台示范镇建设相关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

联系人:贾 燕 0531-*

邮箱:*@*handong.cn

附件: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名单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基本情况表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村庄分类统计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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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33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含符合条件的乡和街道,以下简称“示范镇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 (略) 林村矿全要素综合整治。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农用地整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系统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实施示范镇建设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二)有序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客观分析村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现状和发展需要,明确示范镇建设前后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有序开展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废弃工矿用地修复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活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规模减量化。确保项目实施后,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三)系统开展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保持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物种栖息地的连通性,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制定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切忌项目拼盘和过度采取人工工程性修复措施,努力实现生态用地布局更加优化,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确保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四)保护和传承乡村历史文化。示范镇建设应充分发掘乡村自然和文化资源,注重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街巷空间和特色风貌,注重保持乡村特有乡土文化、传承传统农耕文化,保护历史文脉,留住乡村自然景观和农村风貌。

2020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启动1个、全省启动建设示范镇不少于100个,至2022年,全省累计启动建设示范镇不少于300个。

二、建设要求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施示范镇建设,应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编制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应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区域、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等内容;所涉及的村庄,应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因地制宜的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要明确组织管理、实施时序、资金估算和投资来源等内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依照程序编制或调整,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和示范镇建设工作。

(二)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开展示范镇建设,要在干不干、怎么干、何时干等环节充分考虑基层诉求,广泛听取群众意愿,真正把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利用多种方式将有关政策文件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意见反馈渠道等事项在涉及的乡镇、村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满且无异议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三)科学测算相关指标。统筹解决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系统质量退化。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7)》要求,结合各类工程建设内容,科学分析示范镇建设前后整治区域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附件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件4)。整治区域面积包括实现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的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地块面积之和。明确整治区域现状耕地面积、整治后耕地面积、计划新增耕地来源与面积,确定新增耕地面积。整治前违法占用仍作为耕地管理的地块,复耕后不计入新增耕地面积。

(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示范镇建设,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乡村振兴规划(2018-2022年)》等政策规定,明确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类村庄分布、数量、特点等情况,客观分析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关系,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形成村庄分类统计表(附件5),突出示范建设特色,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五)有效保障资金供给。开展示范镇建设应当具备明确稳定的资金供给渠道。地方党委政府能够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足用好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等流转使用政策制度,吸引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切实有效保障资金供需平衡。

(六)健全组织保障。落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责任,建立运转高效、权责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保障机制,统筹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区域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资金运作、监督考核等工作,共同推动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三、报送要求

(一)严格资料审核关。各市要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及历次复核相关要求,对拟实施的示范镇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主要目标任务可实现、可量化、可考核,坚决防止出现负面清单列示的各种情形。

(二)按时提交备案资料。各地要按照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于2020年12月底前将申请示范镇建设名单(附件1)、乡镇政府申请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初步工作方案报省厅。另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含附件2~5)进行审核,于2020年12月底将审核意见与示范镇建设实施方案一并报省厅备案。上述材料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省厅。

省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及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适时研究出台示范镇建设相关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

联系人:贾 燕 0531-*

邮箱:*@*handong.cn

附件:1.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名单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基本情况表

3.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

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镇建设村庄分类统计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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