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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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 (略) 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化妆品包装瓶全电熔炉电能替代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2-*

通讯地址: (略) 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436号 东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6窗口(生态环保业务)

邮编:*

附表: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表:

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市环东审批〔2024〕10号

2024.5.10

2

关于化妆品包装瓶全电熔炉电能替代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市环东审批〔2024〕11号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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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 (略) 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化妆品包装瓶全电熔炉电能替代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2-*

通讯地址: (略) 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436号 东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6窗口(生态环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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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表:

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东兴区大清流河石子镇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市环东审批〔2024〕10号

2024.5.10

2

关于化妆品包装瓶全电熔炉电能替代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市环东审批〔2024〕11号

2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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