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 ||||||||||
1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太和县无非煤矿山类企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
十二、林业部门牵头 | ||||||||||
1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省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 (略) 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2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 2024年度*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 (略) 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十、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 ||||||||||
1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太和县无非煤矿山类企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
十二、林业部门牵头 | ||||||||||
1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省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 (略) 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2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 2024年度*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 (略) 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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