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春诉天津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关于张春诉天津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天津 (略) :
本委受理张春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相关待遇。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略) 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附件:
天津 (略) :
本委受理张春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相关待遇。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050号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略) 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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