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D2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郫都区D2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郫都区D20地块位于 (略) 郫都区德源街道花石村,地块中心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地块总面积为*.65m2,通过走访调查、资料收集,本地块历史用地功能为工业用地,同时依据2023年《郫都区德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该地块由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更改为二类住宅用地,属于一类用地,后续评价标准采用一类用地筛选值,后文不在重复描述。
二、调查结论
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共布设19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了55个土壤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中砷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附录A表A.1中水稻土砷的背景值;镉、铜、铅、汞、铬(六价)、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的含量全部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调查共涉及地下水点位5个,其中1个对照点位,4个监测点位,本次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的监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采集样品中pH值测定结果范围为7.2~7.8,呈弱碱性。监测结果属于可接受监测值。
根据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布令第42号)中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居住用地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使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调查单位:四川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日期:2024年5月10日
一、项目概况
郫都区D20地块位于 (略) 郫都区德源街道花石村,地块中心纬度为:东经103.*°,北纬30.*°,地块总面积为*.65m2,通过走访调查、资料收集,本地块历史用地功能为工业用地,同时依据2023年《郫都区德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该地块由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更改为二类住宅用地,属于一类用地,后续评价标准采用一类用地筛选值,后文不在重复描述。
二、调查结论
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共布设19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采样点位),共采集了55个土壤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中砷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附录A表A.1中水稻土砷的背景值;镉、铜、铅、汞、铬(六价)、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的含量全部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的含量全部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调查共涉及地下水点位5个,其中1个对照点位,4个监测点位,本次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的监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采集样品中pH值测定结果范围为7.2~7.8,呈弱碱性。监测结果属于可接受监测值。
根据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布令第42号)中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居住用地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使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调查单位:四川 (略)
联系电话:*
公示日期: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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