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高陵区、宗地规划条件的公示公示期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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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高陵区、宗地规划条件的公示公示期限7天

该两宗地位于高陵区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25.155亩,容积率1.08(该指标为控制下限),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34.690亩,容积率1.07,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3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地下人防区域面积以最终审核为准,停车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资源发〔2023〕3号)配置;充电桩 (略) 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配建。

自规划条件指标方案公示开始之日起7天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广大群众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 示 期: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

联系电话:029-* *

联 系 人:于高林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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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宗地位于高陵区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25.155亩,容积率1.08(该指标为控制下限),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34.690亩,容积率1.07,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3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地下人防区域面积以最终审核为准,停车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资源发〔2023〕3号)配置;充电桩 (略) 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配建。

自规划条件指标方案公示开始之日起7天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广大群众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 示 期: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

联系电话:029-* *

联 系 人:于高林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0日



该两宗地位于高陵区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25.155亩,容积率1.08(该指标为控制下限),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34.690亩,容积率1.07,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3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地下人防区域面积以最终审核为准,停车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资源发〔2023〕3号)配置;充电桩 (略) 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配建。

自规划条件指标方案公示开始之日起7天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广大群众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 示 期: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

联系电话:029-* *

联 系 人:于高林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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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宗地位于高陵区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25.155亩,容积率1.08(该指标为控制下限),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6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GB*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约334.690亩,容积率1.07,建筑系数≥40%,绿地率≤15%。配套设施:公共厕所建筑面积30㎡,环网柜用地面积126㎡,垃圾收集点占地120㎡。

地下人防区域面积以最终审核为准,停车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资源发〔2023〕3号)配置;充电桩 (略) 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配建。

自规划条件指标方案公示开始之日起7天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广大群众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 示 期: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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