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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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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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13时44分许,位于高淳区漆桥 (略) 208号的南京金吉 (略) 在进行车间内吊运设备装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副总经理王某某在组织设备装车作业时,指挥牵引辊装车摆放位置不合理,冒险站在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的牵引辊下方抽取吊带,牵引辊滑落将其砸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金吉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大型物件装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培训、交底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现场签字确认;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安全作业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副总经理王某某指挥设备装卸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确认物件装车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对活动的牵引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抽取吊带,存在冒险作业;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总经理*某某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制定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淳漆桥南京金吉 (略) “3·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装卸作业过程中人员冒险作业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南京金吉 (略) 为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二)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

南京金吉 (略) 违反了《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死者王某某指挥设备装卸作业,未确认物件装车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对活动的牵引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抽取吊带,存在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总经理*某某未组织制定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4年3月13日13时44分许,位于高淳区漆桥 (略) 208号的南京金吉 (略) 在进行车间内吊运设备装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副总经理王某某在组织设备装车作业时,指挥牵引辊装车摆放位置不合理,冒险站在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的牵引辊下方抽取吊带,牵引辊滑落将其砸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金吉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大型物件装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培训、交底不到位,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现场签字确认;未监督作业人员按照安全作业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副总经理王某某指挥设备装卸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确认物件装车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对活动的牵引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抽取吊带,存在冒险作业;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总经理*某某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制定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淳漆桥南京金吉 (略) “3·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装卸作业过程中人员冒险作业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南京金吉 (略) 为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二)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

南京金吉 (略) 违反了《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死者王某某指挥设备装卸作业,未确认物件装车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在未对活动的牵引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抽取吊带,存在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总经理*某某未组织制定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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