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6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闫**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黑龙 (略) 高新区橡胶履带行走系统装置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佳环承审〔2021〕3号)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4月2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法责字〔2024〕东风08号)责令你单位6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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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6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闫**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黑龙 (略) 高新区橡胶履带行走系统装置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佳环承审〔2021〕3号)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4月25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以《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法责字〔2024〕东风08号)责令你单位6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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