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绿色智能化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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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绿色智能化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海螺川崎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海螺川崎 (略) 喷漆房绿色智能化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备案编号:*)收悉。项 (略) (略) 弋江区九华南路1007号,利用现有厂区400平方米,新增一条锅炉锻件喷漆线,新增一个喷漆房及其附属设施,对现有锅炉锻件进行喷漆作业,年新增锅炉喷漆件92套,同时对现有浸漆池进行移动、优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低VOC含量的原辅料,规范建立执行VOC物料台账制度。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喷漆房、浸漆房产生的废气收集经干式过滤器+自动化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后通过催化燃烧处理经一根22m高排气筒(DA015)排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6)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安徽海螺川崎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海螺川崎 (略) 喷漆房绿色智能化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备案编号:*)收悉。项 (略) (略) 弋江区九华南路1007号,利用现有厂区400平方米,新增一条锅炉锻件喷漆线,新增一个喷漆房及其附属设施,对现有锅炉锻件进行喷漆作业,年新增锅炉喷漆件92套,同时对现有浸漆池进行移动、优化。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低VOC含量的原辅料,规范建立执行VOC物料台账制度。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喷漆房、浸漆房产生的废气收集经干式过滤器+自动化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后通过催化燃烧处理经一根22m高排气筒(DA015)排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6)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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