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县发改审字〔2024〕138号
关于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快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略) 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
项目单位 (略) 管理局。
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4046.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97.16平方米,其中地上疏散面积197.16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0个),充电桩90个,地上停车位120个,广告牌25个,建设人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附属配套工程。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及申请国债或地方政府专项债。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略) 管理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国家和省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略) 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5月10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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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发改审字〔2024〕138号
关于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管理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快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略) 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
项目单位 (略) 管理局。
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4046.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97.16平方米,其中地上疏散面积197.16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200个),充电桩90个,地上停车位120个,广告牌25个,建设人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附属配套工程。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
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及申请国债或地方政府专项债。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略) 管理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国家和省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略) 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5月10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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