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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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 (略) 场秩序,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公示。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四、购房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务必认真查看该项目的“五证”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将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各类购房款项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略) 签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严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组团团购或交纳预付款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的,由其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及后果。
  六、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县住建局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会同县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查处后,县住建 (略) 场主体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同时报请县政府将有关信息通报发改、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其在未来从事资质续期、立项申请、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经营活动时给予从严审查。
   (略) 民积极举报违规预售行为,发现后可立即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县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 (略) 场秩序,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靖宇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公示。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四、购房消费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务必认真查看该项目的“五证”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将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各类购房款项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略) 签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严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组团团购或交纳预付款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的,由其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及后果。
  六、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县住建局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会同县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查处后,县住建 (略) 场主体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同时报请县政府将有关信息通报发改、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其在未来从事资质续期、立项申请、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经营活动时给予从严审查。
   (略) 民积极举报违规预售行为,发现后可立即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县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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