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28750吨55000万个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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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28750吨55000万个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吨(*万个)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21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项目一期生产废水单独设置处理单元。铝皮膜老化液经“化学还原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铬废水一并经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还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部分(不低于21.45%)回用至镀铬后水洗工序,剩余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混排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挂具退镀废水)经“还原”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镍废水一并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综合废水(酸碱废水、酸碱老化液、一般酸碱废气设施排水、化验室废水、水幕除尘废水、冷却塔废水、初期雨水等)经“酸化-反应-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预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铬系、镍系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处理系统(厌氧-好氧-生物沉淀-生物澄清-多介质过滤)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二期与三期生产废水共用处理单元。铝皮膜老化液经“化学还原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铬废水一并经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还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部分(不低于9.75%)回用至镀铬后水洗工序,剩余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混排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挂具退镀废水)经“还原”预处理后与含镍废水一并经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锌镍和化镍废水经“调节-破镍-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等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含铜废水经“调节-氧化-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染色废水经“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综合废水(酸碱废水、含锌废水、含磷废水、酸碱老化液、一般酸碱废气设施排水、冷却塔废水、水幕除尘废水、化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等)经“酸化-反应-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预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铬系、镍系、锌镍系、铜系、染色出水一并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厌氧-好氧-生物沉淀-生物澄清-多介质过滤)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一阶段)。

含铬、镍废水处理系统排口总铬、六价铬、总镍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3排放标准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共设置21根排气筒。各产污槽体均采用顶吸或侧吸的方式收集。

一期镍铬线电解脱脂、酸浸、酸电解、负电解、正电解、中和、镀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排气筒排放。

一期镍铬线装饰铬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2#排气筒排放。

一期镍铬线喷砂工段废气和电泳线挂具抛丸工段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工段配套的“水幕除尘”装置处理后,合并至25米高3#排气筒排放。

一期电泳线外前处理酸洗工段废气和电泳线不合格品拨漆工段废气经收集合并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电泳线铝表调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合并至25米高4#排气筒排放。

一期电泳线电泳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脱臭炉”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5#排气筒排放。

二期滚镀锌线初段电解、终端电解、酸脱、活化、溶锌、镀锌、不合格品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6#排气筒排放。

二期滚镀锌镍线初段电解、终端电解、酸脱、活化、镀锌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7#排气筒排放。

二期喷砂抛光前处理喷砂工段废气与三期铜镍铬线喷砂抛光前处理喷砂工段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混合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二期喷砂抛光前处理抛光工段废气与三期铜镍铬线喷砂抛光前处理抛光工段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混合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二期电泳线挂具抛丸工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过处理的3股废气合并至25米高8#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外前处理酸洗工段废气、二期化学研磨前处理酸洗、化学研磨、酸浸工段废气与二期电泳线不合格品拨漆工段废气分别收集混合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9#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铝表调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0#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电泳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脱臭炉”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11#排气筒排放。

二期阳极氧化线热浸脱脂、中和、化抛、氧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2#排气筒排放。

二期挂具加工制作线下料、打孔、焊接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3#排气筒排放。

二期挂具加工制作线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14#排气筒排放。

三期挂镀锌线初段电解、酸电解、酸洗、终端电解、活化、溶锌、镀锌、不合格品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5#排气筒排放。

三期挂镀锌镍线初段电解、酸电解、酸洗、终端电解、活化、镀锌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6#排气筒排放。

三期铜镍铬线电解脱脂、酸浸、酸电解、负电解、正电解、中和、镀铜、活化、镀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7#排气筒排放。

三期铜镍铬线镀铬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8#排气筒排放。

三期塑料电镀线亲水、还原、预浸、钯活化、酸解胶、酸洗、镀铜、镀镍、挂具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9#排气筒排放。

三期塑料电镀线粗化、镀铬、电解活化、电解钝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20#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21#排气筒排放。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磷酸雾、碱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固化炉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各厂房未被收集到的废气、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废气。通过采取电镀生产线整体封闭、产污环节设置吸风装置、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加强车间通风、污水处理站对恶臭源设置加盖设施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VOCs、铬酸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化学品包装材料(除酸包装桶外)、废滤芯、电镀镍槽渣(液)、铬酸酐镀铬槽渣(液)、磷化、化抛槽渣(液)、退镀槽渣(液)、其他槽渣(液)、镀锌槽渣(液)、化学镍槽渣(液)、镀铜槽渣(液)、黑铬槽渣(液)、粗化槽渣(液)、钯活化槽渣(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摸、滚筒、震动研磨废液(渣)、废树脂、废机油、废手套抹布、含铬污泥、镍系污泥、含铜污泥、综合污泥、实验室试剂瓶、化验废液、电泳漆渣、废超滤膜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边角料及收集尘、不合格产品、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废RO膜、废铝渣、 (略) 、废塑料膜等,不合格产品由厂家回收,其余收集后委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厂房1#~5#、危废仓库、危化品库、化验室、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厂区污水管道和排水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1个930 m3综合废水应急池、1个150m3含铬废水应急池、1个150 m3含镍废水应急池、1个150m3含锌镍废水应急池、1个35m3含铜废水应急池、1个35m3染色废水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起点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分三期建设,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一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76吨,COD≤9.*吨、SS≤5.*吨、氨氮≤0.*吨、总磷≤0.*吨、总氮≤1.*吨、石油类≤0.*吨、氟化物≤0.*吨、总镍≤0.*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吨、盐分≤34.*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84吨,COD≤0.6552吨、SS≤0.4368吨、氨氮≤0.0546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0.3276吨、动植物油≤0.*吨。

二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8152吨,COD≤20.*吨、SS≤11.*吨、氨氮≤1.7747吨、总磷≤0.*吨、总氮≤3.*吨、石油类≤1.*吨、氟化物≤0.38吨、总镍≤0.*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0447吨、总铝≤0.*吨、盐分≤77.*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216吨,COD≤1.8648吨、SS≤1.2432吨、氨氮≤0.*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0.9324吨、动植物油≤0.*吨。

三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16吨,COD≤30.*吨、SS≤16.*吨、氨氮≤2.*吨、总磷≤0.*吨、总氮≤4.*吨、石油类≤2.*吨、氟化物≤0.*吨、总镍≤0.0024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吨、总铝≤0.*吨、总铜≤0.*吨、盐分≤120.*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吨,COD≤3.3264吨、SS≤2.2176吨、氨氮≤0.2772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1.6632吨、动植物油≤0.*吨。

2、一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0.4334吨、氯化氢≤0.3905吨、硫酸雾≤0.4537吨、铬酸雾≤0.0004吨、颗粒物≤0.2083吨、氮氧化物≤0.7052吨、氟化物≤0.1423吨、氨≤0.0424吨、VOCs≤0.3076吨、SO2≤0.072吨。(无组织):颗粒物≤0.0213吨、氯化氢≤0.2055吨、硫酸雾≤0.2364吨、碱雾≤0.114吨、铬酸雾≤0.0006吨、氮氧化物≤0.0297吨、氟化物≤0.0374吨、氨≤0.0214吨、VOCs≤0.1022吨、SO2≤0.0029吨、硫化氢≤0.0004吨。

二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2.8242吨、氯化氢≤0.7596吨、硫酸雾≤0.5633吨、铬酸雾≤0.0004吨、颗粒物≤0.4420吨、氮氧化物≤1.054吨、氟化物≤0.1983吨、氨≤0.0617吨、VOCs≤0.3625吨、SO2≤0.1036吨、磷酸雾≤0.0194吨。(无组织):颗粒物≤0.1124吨、氯化氢≤0.3997吨、硫酸雾≤0.2917吨、碱雾≤0.7432吨、铬酸雾≤0.0006吨、氮氧化物≤0.0429吨、氟化物≤0.0521吨、氨≤0.032吨、VOCs≤0.1273吨、SO2≤0.0029吨、硫化氢≤0.0007吨、磷酸雾≤0.0051吨。

三期建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6.2326吨、氯化氢≤1.1854吨、硫酸雾≤1.7563吨、铬酸雾≤0.0013吨、颗粒物≤0.5526吨、氮氧化物≤1.054吨、氟化物≤0.1983吨、氨≤0.404吨、VOCs≤0.3625吨、SO2≤0.1036吨、磷酸雾≤0.0194吨。(无组织):颗粒物≤0.2061吨、氯化氢≤0.6238吨、硫酸雾≤0.8561吨、碱雾≤1.6401吨、铬酸雾≤0.0022吨、氮氧化物≤0.0698吨、氟化物≤0.0521吨、氨≤0.1164吨、VOCs≤0.1273吨、SO2≤0.0058吨、硫化氢≤0.0011吨、磷酸雾≤0.005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吨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原环评批复(淮环发〔2023〕 133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3-03-*)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482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吨(*万个)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21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项目一期生产废水单独设置处理单元。铝皮膜老化液经“化学还原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铬废水一并经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还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部分(不低于21.45%)回用至镀铬后水洗工序,剩余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混排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挂具退镀废水)经“还原”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镍废水一并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综合废水(酸碱废水、酸碱老化液、一般酸碱废气设施排水、化验室废水、水幕除尘废水、冷却塔废水、初期雨水等)经“酸化-反应-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预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铬系、镍系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处理系统(厌氧-好氧-生物沉淀-生物澄清-多介质过滤)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二期与三期生产废水共用处理单元。铝皮膜老化液经“化学还原沉淀”预处理后与其他含铬废水一并经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还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部分(不低于9.75%)回用至镀铬后水洗工序,剩余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混排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挂具退镀废水)经“还原”预处理后与含镍废水一并经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锌镍和化镍废水经“调节-破镍-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等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含铜废水经“调节-氧化-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染色废水经“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处理后进入综合处理设施生化段进一步处理;综合废水(酸碱废水、含锌废水、含磷废水、酸碱老化液、一般酸碱废气设施排水、冷却塔废水、水幕除尘废水、化验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等)经“酸化-反应-调节-胶凝-沉淀-澄清-多介质过滤-中和”预处理后,与预处理后的铬系、镍系、锌镍系、铜系、染色出水一并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厌氧-好氧-生物沉淀-生物澄清-多介质过滤)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一阶段)。

含铬、镍废水处理系统排口总铬、六价铬、总镍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3排放标准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共设置21根排气筒。各产污槽体均采用顶吸或侧吸的方式收集。

一期镍铬线电解脱脂、酸浸、酸电解、负电解、正电解、中和、镀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排气筒排放。

一期镍铬线装饰铬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2#排气筒排放。

一期镍铬线喷砂工段废气和电泳线挂具抛丸工段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工段配套的“水幕除尘”装置处理后,合并至25米高3#排气筒排放。

一期电泳线外前处理酸洗工段废气和电泳线不合格品拨漆工段废气经收集合并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电泳线铝表调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合并至25米高4#排气筒排放。

一期电泳线电泳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脱臭炉”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5#排气筒排放。

二期滚镀锌线初段电解、终端电解、酸脱、活化、溶锌、镀锌、不合格品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6#排气筒排放。

二期滚镀锌镍线初段电解、终端电解、酸脱、活化、镀锌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7#排气筒排放。

二期喷砂抛光前处理喷砂工段废气与三期铜镍铬线喷砂抛光前处理喷砂工段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混合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二期喷砂抛光前处理抛光工段废气与三期铜镍铬线喷砂抛光前处理抛光工段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混合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二期电泳线挂具抛丸工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至“水幕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过处理的3股废气合并至25米高8#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外前处理酸洗工段废气、二期化学研磨前处理酸洗、化学研磨、酸浸工段废气与二期电泳线不合格品拨漆工段废气分别收集混合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9#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铝表调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0#排气筒排放。

二期电泳线电泳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脱臭炉”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两股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11#排气筒排放。

二期阳极氧化线热浸脱脂、中和、化抛、氧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2#排气筒排放。

二期挂具加工制作线下料、打孔、焊接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3#排气筒排放。

二期挂具加工制作线固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合并至25米高14#排气筒排放。

三期挂镀锌线初段电解、酸电解、酸洗、终端电解、活化、溶锌、镀锌、不合格品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5#排气筒排放。

三期挂镀锌镍线初段电解、酸电解、酸洗、终端电解、活化、镀锌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6#排气筒排放。

三期铜镍铬线电解脱脂、酸浸、酸电解、负电解、正电解、中和、镀铜、活化、镀镍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7#排气筒排放。

三期铜镍铬线镀铬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8#排气筒排放。

三期塑料电镀线亲水、还原、预浸、钯活化、酸解胶、酸洗、镀铜、镀镍、挂具退镀工段废气经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19#排气筒排放。

三期塑料电镀线粗化、镀铬、电解活化、电解钝化工段废气经收集至“凝聚回收+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20#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21#排气筒排放。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磷酸雾、碱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固化炉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烟尘、SO2、NOx、烟气黑度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各厂房未被收集到的废气、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废气。通过采取电镀生产线整体封闭、产污环节设置吸风装置、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加强车间通风、污水处理站对恶臭源设置加盖设施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VOCs、铬酸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化学品包装材料(除酸包装桶外)、废滤芯、电镀镍槽渣(液)、铬酸酐镀铬槽渣(液)、磷化、化抛槽渣(液)、退镀槽渣(液)、其他槽渣(液)、镀锌槽渣(液)、化学镍槽渣(液)、镀铜槽渣(液)、黑铬槽渣(液)、粗化槽渣(液)、钯活化槽渣(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摸、滚筒、震动研磨废液(渣)、废树脂、废机油、废手套抹布、含铬污泥、镍系污泥、含铜污泥、综合污泥、实验室试剂瓶、化验废液、电泳漆渣、废超滤膜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边角料及收集尘、不合格产品、一般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废RO膜、废铝渣、 (略) 、废塑料膜等,不合格产品由厂家回收,其余收集后委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厂房1#~5#、危废仓库、危化品库、化验室、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厂区污水管道和排水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1个930 m3综合废水应急池、1个150m3含铬废水应急池、1个150 m3含镍废水应急池、1个150m3含锌镍废水应急池、1个35m3含铜废水应急池、1个35m3染色废水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起点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分三期建设,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一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76吨,COD≤9.*吨、SS≤5.*吨、氨氮≤0.*吨、总磷≤0.*吨、总氮≤1.*吨、石油类≤0.*吨、氟化物≤0.*吨、总镍≤0.*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吨、盐分≤34.*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84吨,COD≤0.6552吨、SS≤0.4368吨、氨氮≤0.0546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0.3276吨、动植物油≤0.*吨。

二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8152吨,COD≤20.*吨、SS≤11.*吨、氨氮≤1.7747吨、总磷≤0.*吨、总氮≤3.*吨、石油类≤1.*吨、氟化物≤0.38吨、总镍≤0.*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0447吨、总铝≤0.*吨、盐分≤77.*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216吨,COD≤1.8648吨、SS≤1.2432吨、氨氮≤0.*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0.9324吨、动植物油≤0.*吨。

三期建成后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16吨,COD≤30.*吨、SS≤16.*吨、氨氮≤2.*吨、总磷≤0.*吨、总氮≤4.*吨、石油类≤2.*吨、氟化物≤0.*吨、总镍≤0.0024吨、六价铬≤0.*吨、总铬≤0.*吨、总锌≤0.*吨、总铝≤0.*吨、总铜≤0.*吨、盐分≤120.*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吨,COD≤3.3264吨、SS≤2.2176吨、氨氮≤0.2772吨、总磷≤0.*吨、总氮≤0.*吨、BOD5≤1.6632吨、动植物油≤0.*吨。

2、一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0.4334吨、氯化氢≤0.3905吨、硫酸雾≤0.4537吨、铬酸雾≤0.0004吨、颗粒物≤0.2083吨、氮氧化物≤0.7052吨、氟化物≤0.1423吨、氨≤0.0424吨、VOCs≤0.3076吨、SO2≤0.072吨。(无组织):颗粒物≤0.0213吨、氯化氢≤0.2055吨、硫酸雾≤0.2364吨、碱雾≤0.114吨、铬酸雾≤0.0006吨、氮氧化物≤0.0297吨、氟化物≤0.0374吨、氨≤0.0214吨、VOCs≤0.1022吨、SO2≤0.0029吨、硫化氢≤0.0004吨。

二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2.8242吨、氯化氢≤0.7596吨、硫酸雾≤0.5633吨、铬酸雾≤0.0004吨、颗粒物≤0.4420吨、氮氧化物≤1.054吨、氟化物≤0.1983吨、氨≤0.0617吨、VOCs≤0.3625吨、SO2≤0.1036吨、磷酸雾≤0.0194吨。(无组织):颗粒物≤0.1124吨、氯化氢≤0.3997吨、硫酸雾≤0.2917吨、碱雾≤0.7432吨、铬酸雾≤0.0006吨、氮氧化物≤0.0429吨、氟化物≤0.0521吨、氨≤0.032吨、VOCs≤0.1273吨、SO2≤0.0029吨、硫化氢≤0.0007吨、磷酸雾≤0.0051吨。

三期建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碱雾≤6.2326吨、氯化氢≤1.1854吨、硫酸雾≤1.7563吨、铬酸雾≤0.0013吨、颗粒物≤0.5526吨、氮氧化物≤1.054吨、氟化物≤0.1983吨、氨≤0.404吨、VOCs≤0.3625吨、SO2≤0.1036吨、磷酸雾≤0.0194吨。(无组织):颗粒物≤0.2061吨、氯化氢≤0.6238吨、硫酸雾≤0.8561吨、碱雾≤1.6401吨、铬酸雾≤0.0022吨、氮氧化物≤0.0698吨、氟化物≤0.0521吨、氨≤0.1164吨、VOCs≤0.1273吨、SO2≤0.0058吨、硫化氢≤0.0011吨、磷酸雾≤0.005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松德金属制品(淮安)有限公司年处理*吨汽车及自行车零部件加工项目原环评批复(淮环发〔2023〕 133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3-03-*)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482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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