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晖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炭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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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晖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炭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35号

关于对 (略) 炭基石墨烯

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炭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润州区韦岗街道飞黄路168号,租用镇江 (略) 现有厂房,购置挤出机、开槽机、粉碎机、热帖复合机、裁剪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生产线56条。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10万吨/年(其中片材7万吨/年、U型雨槽3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润行审备〔2022〕64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高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裁切开槽、切割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粉料筒仓卸料粉尘,片材挤出、贴合、辊涂、固化工序、边框挤出工序和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粉料筒仓卸料粉尘、配料、裁切开槽、切割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片材挤出、贴合、辊涂和固化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氯*烯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边框挤出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氯*烯、*烯腈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器粉尘、清理粉尘、挤出边角料、裁剪边角料、冲切开槽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包装袋、废除尘滤袋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树脂桶、废热熔胶桶、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80/480吨,化学需氧量≤0.24/0.024吨,悬浮物≤0.192/0.005吨,氨氮≤0.022/0.003吨,总磷≤0.004/0.0003吨,总氮≤0.034/0.007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484吨,挥发性有机物≤2.183吨,苯*烯≤0.085吨,*烯腈≤0.035吨,*苯≤0.109吨,*苯≤0.051吨,1,3-*二烯≤0.014吨,氯化氢≤0.049吨,氯*烯≤0.00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5.683吨,挥发性有机物≤2.034吨,苯*烯≤0.079吨,*烯腈≤0.033吨,*苯≤0.101吨,*苯≤0.047吨,1,3-*二烯≤0.013吨,氯化氢≤0.005吨,氯*烯≤0.0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润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 (略) 润州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35号

关于对 (略) 炭基石墨烯

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炭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润州区韦岗街道飞黄路168号,租用镇江 (略) 现有厂房,购置挤出机、开槽机、粉碎机、热帖复合机、裁剪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生产线56条。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10万吨/年(其中片材7万吨/年、U型雨槽3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润行审备〔2022〕64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高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裁切开槽、切割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粉料筒仓卸料粉尘,片材挤出、贴合、辊涂、固化工序、边框挤出工序和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粉料筒仓卸料粉尘、配料、裁切开槽、切割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片材挤出、贴合、辊涂和固化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氯*烯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边框挤出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氯*烯、*烯腈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器粉尘、清理粉尘、挤出边角料、裁剪边角料、冲切开槽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包装袋、废除尘滤袋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树脂桶、废热熔胶桶、润滑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80/480吨,化学需氧量≤0.24/0.024吨,悬浮物≤0.192/0.005吨,氨氮≤0.022/0.003吨,总磷≤0.004/0.0003吨,总氮≤0.034/0.007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484吨,挥发性有机物≤2.183吨,苯*烯≤0.085吨,*烯腈≤0.035吨,*苯≤0.109吨,*苯≤0.051吨,1,3-*二烯≤0.014吨,氯化氢≤0.049吨,氯*烯≤0.00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5.683吨,挥发性有机物≤2.034吨,苯*烯≤0.079吨,*烯腈≤0.033吨,*苯≤0.101吨,*苯≤0.047吨,1,3-*二烯≤0.013吨,氯化氢≤0.005吨,氯*烯≤0.000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润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 (略) 润州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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