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永祺淮安车业有限公司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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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永祺淮安车业有限公司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4〕26号

关于 (略) 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 (略) 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4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重新报批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废水包括皮膜皂化废水、清洗废水、皮膜废水、贴标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等。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地面冲洗;除尘喷淋水中主要为铝粉颗粒,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中和调节+混凝沉淀+好氧生化+二沉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标后一并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中总锌、动植物油、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总铝接管及排放标准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氟化物接管及尾水排放标 (略) 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排放浓度限值,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研磨、打磨、喷砂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采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001)排放;硬焊废气、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T4、T6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淬火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织物纤维过滤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皮膜皂化废气、清洗废气、皮膜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粉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自带脉冲反吹式滤芯回收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调漆、补漆、喷漆废气、固化、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调漆、补漆、喷漆废气、固化、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涂装线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烟道集中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后无组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研磨工序、打磨工序、喷砂工序、硬焊、焊接工序、精加工、整形加工、T4热处理工序、皮膜皂化、清洗、皮膜等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限值的50%;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NO (略) 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的标准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的排放标准;

研磨工序、打磨工序、喷砂工序、硬焊、焊接工序、精加工、整形加工、T4热处理工序、皮膜皂化、清洗、皮膜、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排放限值;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消声减震、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2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20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废槽液、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滤芯(含滤渣)、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油、废织布、废沸石、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化污泥、物化污泥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若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金属边角料、废砂带、焊渣、废合金钢丸、废贴标、废膜、废布袋、除尘灰、铝渣、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及滤芯、废RO膜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均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日修正)。

5、本项目分别以厂房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厂房一、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为工业企业,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 *.3吨、COD≤ 6.565吨、SS≤ 3.938吨、氨氮≤ 0.457吨、总磷≤ 0.061吨、总氮≤ 0.609吨、动植物油≤ 0.267吨、石油类≤ 0.055吨、氟化物≤ 0.167吨、总锌≤ 0.442吨、总铝≤ 0.007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5.198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9.122吨,SO2≤0.519吨,NOX≤3.895吨,硫酸雾≤0.292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 10.568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 2.836吨,硫酸雾≤ 0.301吨,氨≤ 0.0003吨,硫化氢≤ 0.004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5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1-*-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2〕23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淮环开分表复〔2024〕26号

关于 (略) 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 (略) 年产330万辆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及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4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重新报批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废水包括皮膜皂化废水、清洗废水、皮膜废水、贴标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等。循环冷却水、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地面冲洗;除尘喷淋水中主要为铝粉颗粒,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中和调节+混凝沉淀+好氧生化+二沉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标后一并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中总锌、动植物油、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总铝接管及排放标准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氟化物接管及尾水排放标 (略) 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排放浓度限值,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研磨、打磨、喷砂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采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001)排放;硬焊废气、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T4、T6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淬火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织物纤维过滤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皮膜皂化废气、清洗废气、皮膜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粉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自带脉冲反吹式滤芯回收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调漆、补漆、喷漆废气、固化、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调漆、补漆、喷漆废气、固化、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设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采用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涂装线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烟道集中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后无组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研磨工序、打磨工序、喷砂工序、硬焊、焊接工序、精加工、整形加工、T4热处理工序、皮膜皂化、清洗、皮膜等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限值的50%;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NO (略) 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的标准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的排放标准;

研磨工序、打磨工序、喷砂工序、硬焊、焊接工序、精加工、整形加工、T4热处理工序、皮膜皂化、清洗、皮膜、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喷粉工序、喷漆线涂装工序、调漆、固化工序、流平机烘干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排放限值;厂房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消声减震、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设置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2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20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废槽液、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滤芯(含滤渣)、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油、废织布、废沸石、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化污泥、物化污泥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若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金属边角料、废砂带、焊渣、废合金钢丸、废贴标、废膜、废布袋、除尘灰、铝渣、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及滤芯、废RO膜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均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日修正)。

5、本项目分别以厂房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厂房一、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为工业企业,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 *.3吨、COD≤ 6.565吨、SS≤ 3.938吨、氨氮≤ 0.457吨、总磷≤ 0.061吨、总氮≤ 0.609吨、动植物油≤ 0.267吨、石油类≤ 0.055吨、氟化物≤ 0.167吨、总锌≤ 0.442吨、总铝≤ 0.007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5.198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9.122吨,SO2≤0.519吨,NOX≤3.895吨,硫酸雾≤0.292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 10.568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 2.836吨,硫酸雾≤ 0.301吨,氨≤ 0.0003吨,硫化氢≤ 0.004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5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1-*-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2〕23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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