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年加工100万套助力车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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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年加工100万套助力车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传真:022-*

联系电话:022-*

通讯地址: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年加工*套助力车零件项目

天津嘉 (略)

(略) 北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津保辅道110号4号厂房

(略) 嘉禾 (略)

天津嘉 (略) 拟投资*元人民币建设“年加工*套助力车零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7 (略) 北辰区审批局出具的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2312-*-89-05-*)。本项目租赁 (略) (略) 北辰区医疗器械工业园津保辅道110号4号厂房,总租赁面积为3303m2,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零件生产,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电动自行车零件*套。

(1)废气

本项目设置2根排气筒,P1主要用于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P2主要用于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建的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净化后,由1根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封闭收集后进入新建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1根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2排放。根据报告表结论,P1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等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预测,厂房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规定的限值要求,*烯腈浓度值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冷却塔定期循环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废水与经厂区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一同依托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园 (略) 。由于 (略) (略) 租赁使用,经协商,废水总排口排污规范化建设及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为 (略) 。根据报告表结论,废水总排放口水质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略) (略) 北辰双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本项目室内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等室内生产设备及空压机、冷却水塔等室外设备。室内生产设备经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室外设备设置隔声罩,经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后,厂房四侧厂界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夜间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和含油沾染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区北侧新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物、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催化剂、废注塑件及不合格塑料品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布袋外运处置,废催化剂交由厂家回收。在落实了固体废物收集、厂内暂存及处置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构成显著影响,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传真:022-*

联系电话:022-*

通讯地址: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年加工*套助力车零件项目

天津嘉 (略)

(略) 北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津保辅道110号4号厂房

(略) 嘉禾 (略)

天津嘉 (略) 拟投资*元人民币建设“年加工*套助力车零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7 (略) 北辰区审批局出具的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2312-*-89-05-*)。本项目租赁 (略) (略) 北辰区医疗器械工业园津保辅道110号4号厂房,总租赁面积为3303m2,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零件生产,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电动自行车零件*套。

(1)废气

本项目设置2根排气筒,P1主要用于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P2主要用于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新建的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净化后,由1根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封闭收集后进入新建的一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1根新建的15m高排气筒P2排放。根据报告表结论,P1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等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工序中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预测,厂房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烯、*苯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规定的限值要求,*烯腈浓度值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冷却塔定期循环废水和生活污水。循环废水与经厂区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一同依托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园 (略) 。由于 (略) (略) 租赁使用,经协商,废水总排口排污规范化建设及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为 (略) 。根据报告表结论,废水总排放口水质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略) (略) 北辰双青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

本项目室内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等室内生产设备及空压机、冷却水塔等室外设备。室内生产设备经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室外设备设置隔声罩,经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后,厂房四侧厂界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夜间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和含油沾染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区北侧新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物、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催化剂、废注塑件及不合格塑料品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布袋外运处置,废催化剂交由厂家回收。在落实了固体废物收集、厂内暂存及处置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构成显著影响,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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