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绿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渭环批复〔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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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绿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渭环批复〔2024〕16号

陕西 (略) :

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 (略)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事宜征询意见的复函》(鄂环固转函〔2024〕11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23〕8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 (略) 将收集的危险废物HW31废铅蓄电池(900-052-31)共计2000吨,其中1000吨转移至 (略) 湖北 (略) 转移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9月8日;其中1000吨转移至 (略) 聚鑫 (略) 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实施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前应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转移联单,加盖你公司公章后随车携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将预期途经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转移完成后,你公司负责协助接受单位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完整纸质联单一式五份并加盖产废、运输、接受单位公章,一份交接受单位留存,一份交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交运输单位留存,一份交你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自行留存。

三、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略) 生态环境局转移业务咨询电话:0913-*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029-*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抄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


陕西 (略) :

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 (略)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事宜征询意见的复函》(鄂环固转函〔2024〕11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23〕8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 (略) 将收集的危险废物HW31废铅蓄电池(900-052-31)共计2000吨,其中1000吨转移至 (略) 湖北 (略) 转移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9月8日;其中1000吨转移至 (略) 聚鑫 (略) 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实施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前应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转移联单,加盖你公司公章后随车携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将预期途经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转移完成后,你公司负责协助接受单位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完整纸质联单一式五份并加盖产废、运输、接受单位公章,一份交接受单位留存,一份交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交运输单位留存,一份交你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自行留存。

三、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略) 生态环境局转移业务咨询电话:0913-*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029-*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抄送: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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