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卫辉市水利局河南省卫辉市沧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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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卫辉市水利局河南省卫辉市沧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卫环书[2024]01号

(略) 水利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水利局 (略) 沧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严格落实绿色施工和“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施工期基坑排水、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均沉淀后回用于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运营期应按科学推广要求,按需取水,合理灌溉,加强对渠道及周边巡查;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敏感点附近施工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禁止在居民点和学校等敏感点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标准要求。营运期产噪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昼间≤55dB(A)、夜间≤45dB(A))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各类固废收集后妥善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生态环境: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减小施工作业面,缩短施工时间,保护表层土壤、集中堆存。禁止破坏沿线非占地范围内植被、生态环境等,加强员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人为活动对生物的影响,禁止随意破坏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运营期应采取绿化、路基边坡防护等措施,确保沿线生态逐步恢复和改善。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5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邮编:*

联系电话:0373-*


卫环书[2024]01号

(略) 水利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水利局 (略) 沧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严格落实绿色施工和“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施工期基坑排水、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均沉淀后回用于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运营期应按科学推广要求,按需取水,合理灌溉,加强对渠道及周边巡查;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敏感点附近施工设置移动式声屏障,禁止在居民点和学校等敏感点进行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标准要求。营运期产噪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昼间≤55dB(A)、夜间≤45dB(A))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各类固废收集后妥善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生态环境: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减小施工作业面,缩短施工时间,保护表层土壤、集中堆存。禁止破坏沿线非占地范围内植被、生态环境等,加强员工管理,文明施工,减少人为活动对生物的影响,禁止随意破坏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运营期应采取绿化、路基边坡防护等措施,确保沿线生态逐步恢复和改善。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5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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