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5月1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4年5月1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本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地址: (略) 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9-*、*
邮箱: *@*63.com
1、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 概况 | 相关 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改项目 | (略) 金 (略) 1788号 | 常州 (略)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元人民币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技改,新增一般工业固废、餐厨废弃物、豁免类危险废物等协同处置,调整干化污泥处置量。协同处置的固废量不超过总设计处理能力的20%,约200吨/天。新增填埋场渗滤液入场处置及全区垃圾转运站渗滤液应急入场处置,并对现状垃圾渗滤液系统进行优化。新增盐酸储罐、泵、UASB厌氧反应器、纳滤等设备。技改后全厂渗滤液处置总能力不变,仍维持400m3/d的处置规模。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焚烧处理能力仍维持1000t/d, (略) 发电量仍维持*.*kWh。 | / | 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 (略) ,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厂区内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液回用于生产和清洗用水,浓液用于石灰浆制备和炉膛回喷,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 (略) 清扫标准;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金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所需员工在原有项目中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焚烧炉尾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HCl、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 计)、二噁英和CO烟气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4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4号)文件关于重点设施垃圾焚烧的相关规定;飞灰仓产生的颗粒物、焚烧炉产生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本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联系地址: (略) 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9-*、*
邮箱: *@*63.com
1、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 概况 | 相关 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改项目 | (略) 金 (略) 1788号 | 常州 (略)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元人民币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技改,新增一般工业固废、餐厨废弃物、豁免类危险废物等协同处置,调整干化污泥处置量。协同处置的固废量不超过总设计处理能力的20%,约200吨/天。新增填埋场渗滤液入场处置及全区垃圾转运站渗滤液应急入场处置,并对现状垃圾渗滤液系统进行优化。新增盐酸储罐、泵、UASB厌氧反应器、纳滤等设备。技改后全厂渗滤液处置总能力不变,仍维持400m3/d的处置规模。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焚烧处理能力仍维持1000t/d, (略) 发电量仍维持*.*kWh。 | / | 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 (略) ,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接入厂区内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液回用于生产和清洗用水,浓液用于石灰浆制备和炉膛回喷,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 (略) 清扫标准;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金坛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所需员工在原有项目中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焚烧炉尾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HCl、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 计)、二噁英和CO烟气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4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4号)文件关于重点设施垃圾焚烧的相关规定;飞灰仓产生的颗粒物、焚烧炉产生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 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 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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