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名杰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磁体及磁性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函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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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名杰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磁体及磁性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函26号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 (略) 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磁体及磁性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中新苏滁高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28亩,主要建设2栋生产厂房,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注塑磁体及磁组件228吨、粘结磁体及磁组件624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每个厂区应且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 (略) 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略) (略) 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工艺废气经水幕帘+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两根20米高排气筒(1#、2#)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注塑工序排放的颗粒物、NMHC等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厂区应设置一座190立方米事故应急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原料储存区、厂内危废暂存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强扬尘治理。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标准要求。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 (略) 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磁体及磁性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中新苏滁高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28亩,主要建设2栋生产厂房,包括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注塑磁体及磁组件228吨、粘结磁体及磁组件624吨。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每个厂区应且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 (略) 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略) (略) 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工艺废气经水幕帘+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两根20米高排气筒(1#、2#)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注塑工序排放的颗粒物、NMHC等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厂区应设置一座190立方米事故应急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区、原料储存区、厂内危废暂存区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强扬尘治理。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标准要求。

8、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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