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新区大道南侧、交警中队西侧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新区大道南侧、交警中队西侧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大丰区新丰镇新区大道南侧、交警中队西侧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实测面积3692.0平方米(5.538亩)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
地块未来规划:根据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该地块拟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0802科研用地”。
调查背景:本地块用地性质原为工业用地(M),现规划为科研用地(A35),用地性质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建筑物已于2023年12月左右拆除, (略) 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汞、砷、铅、镉、铜、镍、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二氯*烷、氯仿、四氯*烯、1,2,3-三氯*烷,检出浓度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氨氮、氟化物(氟离子)、氯化物(氯离子)、硫酸盐(硫酸根)、硫化物、挥发酚、硝酸盐氮(硝酸根)、亚硝酸盐氮(亚硝酸根)、钙和镁总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汞、砷、硒、锰、钠、*醛、石油烃(C10-C40)、三氯*烷、四氯*烯。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地下水大部分指标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中GW1点位样品中氨氮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GW2点位样品中氨氮、氯化物(氯离子)、溶解性总固体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对照点GWK2点位样品中氨氮、氯化物(氯离子)、钙和镁总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到此结束。
建议:
(1)在下一步地块开发中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监管真空,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
(2)建议地下水不得开采作为饮用水源,如地下水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应。
(3)本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同样应做好相应的应急防范,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若发现疑似污染土壤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工,上报环境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不得随意处置。
公示期间,对报告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石女士
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大丰区新丰镇新区大道南侧、交警中队西侧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实测面积3692.0平方米(5.538亩)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
地块未来规划:根据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人员访谈了解,该地块拟规划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0802科研用地”。
调查背景:本地块用地性质原为工业用地(M),现规划为科研用地(A35),用地性质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建筑物已于2023年12月左右拆除, (略) 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汞、砷、铅、镉、铜、镍、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二氯*烷、氯仿、四氯*烯、1,2,3-三氯*烷,检出浓度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氨氮、氟化物(氟离子)、氯化物(氯离子)、硫酸盐(硫酸根)、硫化物、挥发酚、硝酸盐氮(硝酸根)、亚硝酸盐氮(亚硝酸根)、钙和镁总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汞、砷、硒、锰、钠、*醛、石油烃(C10-C40)、三氯*烷、四氯*烯。
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地下水大部分指标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中GW1点位样品中氨氮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GW2点位样品中氨氮、氯化物(氯离子)、溶解性总固体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对照点GWK2点位样品中氨氮、氯化物(氯离子)、钙和镁总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检出浓度大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Ⅳ类标准。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到此结束。
建议:
(1)在下一步地块开发中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监管真空,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
(2)建议地下水不得开采作为饮用水源,如地下水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应。
(3)本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同样应做好相应的应急防范,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若发现疑似污染土壤或不明物质,应立即停工,上报环境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不得随意处置。
公示期间,对报告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石女士
电话:*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