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苍府公字〔2024〕25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苍府公字〔2024〕25号
为加快推进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二组(原石家坝社区一、二、六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9726公顷,其中农用地0.972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9726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面积、地类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云峰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之规定。
四、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成片林木的界定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执行。文件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耕地年产值计算。
(三)失地农民安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本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设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略) 据实评估,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征地和拆迁安置等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或向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再经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四)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9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为加快推进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二组(原石家坝社区一、二、六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9726公顷,其中农用地0.972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9726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面积、地类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云峰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之规定。
四、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成片林木的界定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执行。文件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耕地年产值计算。
(三)失地农民安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本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设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略) 据实评估,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征地和拆迁安置等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或向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再经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四)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9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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