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湘潭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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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湘潭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 (略) 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 (略) 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1日,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建议,*@*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望卓,0731-*。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4日

(略)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和列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及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购买车票前,应详细阅读相关规定和票务规则。当乘客购买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晓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二)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的,按 (略) 单程最高票价补交差额票款(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的超时除外);

  (三)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发票;储值卡等其他方式乘车的,凭目的地车站交易记录领取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于当日在发售站办理退票;

  (四)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须在成年人监护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

  (六)对无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按运营单位票务管理规定执行;

  (七)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电子单程票视为已使用,持其他车票的需支付该票种的单程最低票价。

  (八)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超过标准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特殊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除导盲犬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或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带压容器、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含电动折叠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自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稳,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无障碍电梯。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车后上车;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站台与列车间的间隙,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门提示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列车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六)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七)遵守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损坏车辆、站台门、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

  (三)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八)强行上下车及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等行为;

  (九)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十一)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

  (十二)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 (略) 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三)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以物占位、躺卧、踩踏座位;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六)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溜冰、折叠自行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八)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十)未经运营单位许可, (略) 轨道交通设施服务范围内进行商业宣传拍摄;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服从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 (略) 轨道交通部分区域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 (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乘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或意见, (略) 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反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乘客在投诉、申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运营主管单位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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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略) 办公厅 (略) 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 (略) 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1日,欢迎公众提出意见建议,*@*q.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望卓,0731-*。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4日

(略)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和列车车厢等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及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购买车票前,应详细阅读相关规定和票务规则。当乘客购买车票时,即表示其已知晓有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二)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的,按 (略) 单程最高票价补交差额票款(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的超时除外);

  (三)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领取发票;储值卡等其他方式乘车的,凭目的地车站交易记录领取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于当日在发售站办理退票;

  (四)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须在成年人监护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免费或者优惠乘车;

  (六)对无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按运营单位票务管理规定执行;

  (七)乘客在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电子单程票视为已使用,持其他车票的需支付该票种的单程最低票价。

  (八)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超过标准要求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特殊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除导盲犬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或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带压容器、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含电动折叠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自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站好扶稳,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无障碍电梯。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车后上车;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站台与列车间的间隙,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门提示警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列车后,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六)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使用座位,其他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七)遵守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损坏车辆、站台门、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

  (三)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八)强行上下车及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等行为;

  (九)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十)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十一)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

  (十二)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 (略) 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三)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以物占位、躺卧、踩踏座位;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六)在列车上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溜冰、折叠自行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八)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九)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十)未经运营单位许可, (略) 轨道交通设施服务范围内进行商业宣传拍摄;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服从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 (略) 轨道交通部分区域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 (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和运营安全。发现其他乘客有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守则行为的,任何乘客都可以进行劝阻,也可以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乘客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或意见, (略) 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或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反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乘客在投诉、申诉期间不得干扰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运营主管单位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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