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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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 (略) 宁海县长 (略) 西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北纬29.*°。红线面积为5625m2。地块东 (略) 为停车场和闲置空地,南侧为长街人民法庭,西侧隔沿街店铺为环河新街,北侧隔内河为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街中队。地块60年代原为农田,曾种植水稻、小麦等农作物,1990年地块进行平整,建设为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经长街初级中学教师访谈确认,学校建设范围大于且包含本地块调查红线范围,地块红线内建筑为三幢教学楼和一幢体育馆,其余 (略) 和绿化,学校食堂和锅炉房均位于红线范围外,无宿舍楼、实验楼等其他建筑设施),建设时地块用地性质未进行变更,仍为农用地,2018年9月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搬迁至新校区,闲置至2020年11月,地块内部分建筑由 (略) 长街人民法庭进行沿用,部分建筑闲置至今,地块现状整体为闲置状态,根据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现该地块作为机关团体用地(A1,代码0801)进行开发。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均无污染源,地块无受到环境污染的风险,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本地块对应符合性分析如下:

(一)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后地块内建设为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教学楼及体育馆,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二)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本地块历史上未开展过工业活动,且根据环保部门公示的资料,本地块不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也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三)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根据调查及人员访谈,本地块为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块,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通过浙江 (略) 行政 (略) 查询,历史上无废水、废气等处罚情况发生。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各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颜色和气味均正常,未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痕迹,且根据前述章节,调查本地块紧邻地块无生产性企业,故不存在紧邻的直接影响污染源。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根据人员访谈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后建设为长街中学教学楼和体育馆,地块内未曾有工业企业,无污染可能。

此外,我公司派专业采样及检测技术人员赴现场采样检测,选取地块内部未硬化区域的表层土抽检6个土样另外选取1个背景点土样通过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XRF和PID进行快速测定现场表层土壤,作为验证性采样检测,根据快筛数据结果,PID 和XRF数据未发现异常值。

综上,根据调查结果,本调查地块能满足浙环发[2021]21 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的要求,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按照地块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可直接作为机关团体用地(A1,代码0801)开发利用。

,宁海县

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 (略) 宁海县长 (略) 西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1.*°,北纬29.*°。红线面积为5625m2。地块东 (略) 为停车场和闲置空地,南侧为长街人民法庭,西侧隔沿街店铺为环河新街,北侧隔内河为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街中队。地块60年代原为农田,曾种植水稻、小麦等农作物,1990年地块进行平整,建设为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经长街初级中学教师访谈确认,学校建设范围大于且包含本地块调查红线范围,地块红线内建筑为三幢教学楼和一幢体育馆,其余 (略) 和绿化,学校食堂和锅炉房均位于红线范围外,无宿舍楼、实验楼等其他建筑设施),建设时地块用地性质未进行变更,仍为农用地,2018年9月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搬迁至新校区,闲置至2020年11月,地块内部分建筑由 (略) 长街人民法庭进行沿用,部分建筑闲置至今,地块现状整体为闲置状态,根据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现该地块作为机关团体用地(A1,代码0801)进行开发。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均无污染源,地块无受到环境污染的风险,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本地块对应符合性分析如下:

(一)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后地块内建设为宁海县长街镇初级中学教学楼及体育馆,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二)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本地块历史上未开展过工业活动,且根据环保部门公示的资料,本地块不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也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三)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根据调查及人员访谈,本地块为宁海县长街派出所迁建工程项目地块,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通过浙江 (略) 行政 (略) 查询,历史上无废水、废气等处罚情况发生。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各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颜色和气味均正常,未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痕迹,且根据前述章节,调查本地块紧邻地块无生产性企业,故不存在紧邻的直接影响污染源。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根据人员访谈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后建设为长街中学教学楼和体育馆,地块内未曾有工业企业,无污染可能。

此外,我公司派专业采样及检测技术人员赴现场采样检测,选取地块内部未硬化区域的表层土抽检6个土样另外选取1个背景点土样通过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XRF和PID进行快速测定现场表层土壤,作为验证性采样检测,根据快筛数据结果,PID 和XRF数据未发现异常值。

综上,根据调查结果,本调查地块能满足浙环发[2021]21 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的要求,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按照地块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可直接作为机关团体用地(A1,代码0801)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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