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政府涉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
佳县人民政府涉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法治思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涉法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 (略) 《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省政府《陕西省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略) 政府涉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县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它涉法性文件,是指除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行政合同(协议)、县政府各类会议纪要等涉及法律适用的文书、文件。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三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初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起草部门在文件征求意见或会签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涉及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业、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起草部门向县政府提请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县政府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有关依据或依据目录等。
承担其它涉法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向县政府办提交文件时,应当提交文件送审稿、制定依据和起草说明。
第六条 县政府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要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对符合要求的,转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相关材料由起草部门送交县司法局。
第七条 县司法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县司法局对所有送审文件均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按时反馈县政府办。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7天、不超过20天。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5天、不超过15天。
其它涉法性文件按照县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核,其中各类会议纪要应当在送审后24小时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为提高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核的效率和质量,县政府办应当在会议研究讨论阶段邀请县司法局参与。
第三章 审核内容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所有送审文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核。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应当明示法律风险。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县政府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越权 (略) 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设定证明事项。
其它涉法性文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章 审核方式
第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作用,提升审核质量和效率。县财政局要保障有关法律专家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县司法局要完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评析、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法治思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涉法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 (略) 《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省政府《陕西省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略) 政府涉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县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它涉法性文件,是指除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行政合同(协议)、县政府各类会议纪要等涉及法律适用的文书、文件。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三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初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起草部门在文件征求意见或会签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涉及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业、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起草部门向县政府提请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向县政府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有关依据或依据目录等。
承担其它涉法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向县政府办提交文件时,应当提交文件送审稿、制定依据和起草说明。
第六条 县政府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要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对符合要求的,转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相关材料由起草部门送交县司法局。
第七条 县司法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县司法局对所有送审文件均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按时反馈县政府办。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7天、不超过20天。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5天、不超过15天。
其它涉法性文件按照县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核,其中各类会议纪要应当在送审后24小时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为提高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核的效率和质量,县政府办应当在会议研究讨论阶段邀请县司法局参与。
第三章 审核内容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所有送审文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核。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应当明示法律风险。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县政府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越权 (略) 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是否设定证明事项。
其它涉法性文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章 审核方式
第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作用,提升审核质量和效率。县财政局要保障有关法律专家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县司法局要完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评析、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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